再審申請人梁劍鋒因與被申請人中山市旺道戶外照明燈具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孟羅英、原審第三人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韓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黔0222民初6861號民事判決,梁劍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黔02民終136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回盤州市人民法院重審。盤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20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0222民初8249號民事判決書,梁劍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黔02民終1257號民事判決書。梁劍鋒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黔民申380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劍鋒、中山市旺道戶外照明燈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2民再48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梁劍鋒再審請求:1、撤銷(2020)黔02民終1257號民事判決和(2019)黔0222民初824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為:再審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2412189元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蛘邔⒈景赴l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申請人不是案涉水電工程的購買人。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水電工程的實際承建方,亦是實際購買方。申請人因容偉培邀請提供技術支持與人員管理,不是項目承建方、施工方。孟羅英不是申請人員工,而是容偉培的財務人員。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認可容偉培是合同相對人,韓冰系燈具廠負責人。2、一審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容偉培,程序錯誤。3、韓冰收取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燈具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被申請人已收取貨款。4、被申請人與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韓冰、容偉培惡意串通,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5、一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缺乏證據?!端拓泦巍飞蠠o申請人簽名,無法直接證實孟羅英與申請人有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申請人的購銷合同與《送貨單》一致,即認定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違反合同法規定。6、一審法院錯誤排除部分證據。孟羅英在(2018)黔0222民初6861號案件提交的證據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給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的函,能證實案涉項目由容偉培承包、孟羅英由容偉培雇傭、韓冰是被申請人負責人。《付款委托書》能夠證明容偉培負責案涉項目燈具材料供應、安裝工程。據此,梁劍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中山市旺道戶外照明燈具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孟羅英、原審第三人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韓冰未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黔02民終1257號民事判決和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24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張嘉
審判員付振義
審判員劉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尹倩茹
書記員陳昱宏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