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國棋訴被告崔曉云、晉從民、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傳承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訴訟過程中,因被告崔曉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對其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并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庭審前,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國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征南、楊左煥,被告晉從民,被告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華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興海,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曉云、云南傳承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傳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國棋與崔曉云、晉從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222民初4703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國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云南傳承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崔曉云、晉從民支付原告工程款264600.00元,并以2646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率利4.75%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9159.50959元,同時按照年利率4.75%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判決履行期屆滿之日止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二、判令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支付責任。三、本案保全費、保險費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財集團”)作為業主方將貴州省盤州市盤西新城中央商務中心(一期)教育局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公司”),葛洲壩公司承包該工程后,將該項目的土建和裝修工程分包給被告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華慶"),江西華慶承包該工程后,將該工程中的裝飾裝修工程分包給云南傳承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承公司”")。后被告崔曉云、晉從民找到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被告晉從民與原告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其承建的教育局項目進行室內水電安裝施工,約定綜合單價為35元/m,工程款的付款時間為收到建設單位(葛洲壩公司)進度款到賬后15天內,支付同期工程款的70%,工程質保金為合同價款的5%,工程量最終結算按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計量結算。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投入人工和資金并如期完成該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被告崔曉云及晉從民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行政中心教育局室內裝修水電班組結算單據,經結算原告承建的室內水電安裝項目共計工程款400000.00元,被告晉從民支付了135400.00元,仍有264600.00元工程款項未支付。原告作為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且該工程已經通過驗收并投入使用,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崔曉云、晉從民及傳承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上述工程款項的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晉從民辯稱,對原告的訴請沒有意見,晉從民與崔曉云、楊學品是合伙關系,案涉工程是三人共同完成,并且有合伙協議。
被告江西華慶公司辯稱,華慶公司與傳承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簽訂了室內裝飾分包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華慶公司一直催促傳承公司提交施工過程中施工資料等配合華慶公司做審計,傳承公司一直未提交相關資料導致至今未辦理結算,截止2020年1月21日,華慶公司已經實際支付財產公司270萬元,根據傳承公司提交華慶公司的施工資料等一切與審計相關的資料以及業主方的審計結果進行結算,華慶公司與傳承公司的結算金額暫估為1635141元,華慶公司的支付金額符合合同的約定。其次原告系傳承公司的一個勞務班組,原告提供勞務服務,實際用人單位系傳承公司,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勞務關系,費用應定性為承攬,根據華慶公司與傳承公司簽訂的室內裝飾分包合同十條四款約定,人工費由傳承公司承擔支付義務,且傳承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華慶公司出具承諾書,人工費由傳承公司負責全部結清。因此本案與華慶公司無關,不應當承擔支付義務。
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辯稱,葛洲壩集團公司與原告方未簽訂合同,無任何合同關系。原告要求葛洲壩集團公司承擔責任突破合同相對性無任何事實依據。
被告崔曉云、云南傳承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本案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5月17日被告晉從民作為甲方與原告張國棋作為乙方簽訂《勞務分別施工合同》,約定,將盤州市盤西新城中央商務中心(一期)教育局建設項目工程中室內水電安裝由原告施工,合同對質量要求、價款、雙方權利義務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施工后,經與晉從民、崔曉云于2019年10月9日結算,原告的工程總價款為400000元,已支付135400元(該款項均由崔曉云及晉從民支付),尚欠264600元,被告晉從民、崔曉云在結算人處分別簽名確認。因尚欠款項未支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案外人盤州市宏財葛洲壩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將案涉盤州市盤西新城中央商務中心(一期)工程發包給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又將工程分包給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施工,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按雙方合同約定向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支付了工程進度款。
2018年5月10日被告江西華慶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云南傳承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室內裝飾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盤州市盤西新城中央商務中心(一期)工程--教育局室內裝飾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合同第4.5條約定甲方與業主方辦理完工程最終審計后,一個月之內,支付到乙方應付款項的97%,留3%作為質量保修金,并約定材料交接人乙方為被告崔曉云。后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應云南傳承公司及崔曉云的要求曾向原告及被告云南傳承公司、崔曉云、晉從民、楊學品等實際施工人支付過工程款項,支付金額共計270萬余元。案涉工程被告云南傳承公司未向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供業主方辦理最終審計結算。2020年1月21日被告崔曉云向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承諾,并出具《承諾書》,載明崔曉云系被告云南傳承公司項目負責人,承諾“本次支付的款項全部用于發放農民工資,本次款項到位后,我公司承包的以上施工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由我公司負責全部結清;……,產生的一切風險和經濟、法律責任均由我公司及我個人自行承擔責任!……。承諾人負責人:崔曉人。2020年1月21日”,并加蓋被告云南傳承公司公司印章。
被告晉從民、崔曉云、案外人楊學品系合伙關系。并于2018年5月26日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三人對案涉室內裝修工程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利益共享。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合伙協議復印件、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結算單,被告的答辯及其被告江西華慶公司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轉賬憑證、承諾書,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被告晉從民提交的與原告提交一致的協議書。上述證據均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崔曉云、晉從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國棋尚欠工程款264600元。并以被告崔曉云、晉從民未支付款項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原告張國棋自2020年7月3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二、被告云南傳承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國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406元,由被告崔曉云、晉從民承擔5269元,原告張國棋承擔1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丁婭
人民陪審員晏旭光
人民陪審員陳玲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畢專行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