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培亮與被告山東大禹水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禹公司)、第三人張欣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周新光與山東大禹水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12民初9269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周新光訴稱,請求判令大禹公司向楊培亮履行代為清償義務,支付欠款本金393467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大禹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與張欣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泰安市王家院水庫部分工程違法分包給張欣,約定工程款按實際工程量計算。2017年1月3日,大禹公司與張欣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機械設備租金為550000元。2017年9月25日,大禹公司出具《王家院水庫工程施工結算單——張珂高噴、帷幕施工隊》,向張欣支付工程款2646939.67元。后張欣又將王家院水庫工程中高噴、帷幕部分分包給周新光,周新光已施工完畢,該工程驗收合格、竣工交付使用后,周新光多次要求張欣支付工程款393467元,張欣均以大禹公司尚未結清工程款等為由拒絕支付。如今張欣卻遲遲不主張對大禹公司的到期債權,損害了周新光的合法權益,為此提起本案訴訟。
大禹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方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邢姍
書記員崔新宇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