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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波申請執行隋強等一案1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黑0623執4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23民初329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隋強、吳振東、方奎杰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但三被執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給付義務。現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三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并申請就三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進行凍結,禁止第三人向三被執行人支付,并申請對第三人在林甸縣水務局的部分工程175070.00元予以凍結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執行人馮立君存款5471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二、凍結被執行人洪國清存款5471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三、凍結被執行人路海林存款5471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凍結期間任何人不得使用、支取、轉移該賬戶存款,不得在該存款上設定權利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富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趙玉良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