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剛因與被上訴人廈門宗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2020)閩0211民初32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李剛、廈門宗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民轄終263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剛上訴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涉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東山縣,且經過東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東山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優先管轄權。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蔡美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曉璐
代書記員孫葦萍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