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則標、李鋮與被告黃水記、廈門親親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親服裝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因黃水記涉嫌刑事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本案無法開庭審理,本院于2018年1月2日裁定中止訴訟
李鋮、張則標等與黃水記等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閩0211民初417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2-12
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張則標、李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黃水記在親親服裝公司1890萬元的投資款中,張則標、李鋮享有105萬元的投資款及相應權益;2.判令親親服裝公司在依據(2017)閩02民初113號民事判決應支付黃水記1890萬投資款及賠償金中直接支付張則標、李鋮投資款105萬及相應賠償金872000元(以105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計);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此后張則標、李鋮變更其訴訟請求為:1.確認親親服裝公司根據(2017)閩02民初113號生效民事判決應返還給黃水記的投資款1890萬元及應付的賠償金(以189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以上共計16225805元,其中投資款105萬元及相應的賠償金871298元(以105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0135元(以105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加倍計)屬張則標、李鋮所有;2.判令確認親親服裝公司的管理人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審核確認的黃水記名下的普通債權本金1890萬元、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共計16225805元,其中的普通債權本金105萬元、賠償金871298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0135元,共計債權總額1951433元屬于張則標、李鋮所有,由張則標、李鋮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賦予的相應債權人權利,管理人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應無條件協助張則標、李鋮辦理債權人分割等相應的一切手續;3.判決黃水記、親親服裝公司共同返還張則標、李鋮投資款105萬元、賠償金871298元并加倍支付自2017年6月17日起以本金105萬元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013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2月1日黃水記、案外人黃旭智與親親服裝公司簽訂《親親大廈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為“項目合作合同”),約定“各方一致同意黃水記為項目管委會的管理負責人及唯一對外招商、洽談、締約代表人”。據此黃水記取得了親親服裝公司開發的廈門親親大廈的對外招商、締約權利。2012年12月15日張則標、李鋮與黃水記簽訂《親親大廈項目投資權益認購合同》(以下簡稱為“權益認購合同”),并在權益認購合同中將項目合作合同作為附件一。之后黃水記以親親服裝公司廈門親親大廈對外招商負責人身份,根據上述兩份合同賦予以權利,共計收取了張則標、李鋮親親大廈投資款105萬元。2015年5月28日黃水記、黃旭智與親親服裝公司確認合同糾紛一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2民初21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黃水記、黃旭智與親親服裝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合同合法有效。2017年初,黃水記與親親服裝公司因履行項目合作合同發生糾紛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2民初113號民事判決,判令:1.解除黃水記與親親服裝公司簽訂的《親親大廈項目合作合同》;2.親親服裝公司返還黃水記投資款1890萬元并支付賠償金(按年利率24%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生效后,親親服裝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兩被告也未將上述糾紛告知張則標、李鋮。2017年11月28日(此時本案已起訴一個多月,但至今無論兩被告還是管理人均沒有將破產清算信息主動告知過張則標、李鋮)親親服裝公司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經廈門宗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2破申1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親親服裝公司破產清算案,并于當日作出(2017)閩02破22號決定書,指定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而今,親親服裝公司正在執行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至2019年2月,由管理人進行監督。2019年1月7日黃水記向張則標、李鋮出具《確認書》,確認已收到張則標、李鋮投資款105萬元并將投資款全部投入親親大廈建設項目中。張則標、李鋮認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2民初113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投資款1890萬元,涵蓋了張則標、李鋮對親親服裝公司的投資款105萬元,現項目合作合同已經解除,黃水記、親親服裝公司理應將投資款1890萬元中屬于張則標、李鋮的投資款105萬元返還張則標、李鋮,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則標、李鋮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芳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超嵐
書記員朱天澄
判決日期
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