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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靜與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楊卓橋,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7102民初1238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訴
訟
請
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114.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9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20914.85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為肇事車輛陜AXXXXX1承保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
與理由
2020年7月15日14時20分許,被告一駕駛被告二所有的陜AXXXXX1號小型轎車內載陳紅衛沿107省道(環山路)128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安葡萄研究所門前掉頭時,逢常毅博(另案審理)駕駛陜AXXXXX2號小型轎車內載陳冬梅(另案審理)、原告、王郅博(另案審理)沿107省道(環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兩車受損,陳紅衛、陳冬梅、原告、王郅博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一負事故主要責任,常毅博負事故次要責任,陳紅衛、陳冬梅、原告、王郅博均無事故責任。被告一系被告二工作人員,事故發生時系執行工作任務。陜AXXXXX1號車輛在被告三處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與陳冬梅、常毅博、王郅博商定,按照常毅博、原告、王郅博、陳冬梅的順序優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方根據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根據陜西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損失共計11730.7元,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7154.85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575.85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
賠償項目
損失項目
金額及依據
1.醫療費
6114.85元(醫療費票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醫療費6114.85元。被告三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
2.住院伙食補助費
800元(原告住院8天,標準按100元/天計算)
3.營養費
24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其營養期為8天,標準按30元/天計算)
上述1-3項費用共計7154.85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
4.護理費
822.4元(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其護理期為8天,標準按照2019年度陜西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37522元計算)
5.誤工費
3573.45元(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其誤工期為30天,原告提交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于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規定,無法真實反映其收入及減損情況,故其誤工費標準按照2019年度陜西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3477元計算)
6.交通費
180元(酌定)
上述4-6項費用共計4575.85元,由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
合計
11730.7元
判
決
事
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三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靜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1730.7元;
二、駁回原告陳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元,由原告陳靜負擔71元,由被告二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1元,因原告陳靜已預交,故被告二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負擔的部分直接支付給原告陳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茜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菁華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