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與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01民特563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稱,一、依法撤銷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18)第1164號裁決書;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合同嚴重違約,給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二、履行涉案合同的是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向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交工,無權向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三、西安市長安區供電分公司出具的《客戶工程供電安排確認單(環網單元)》,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市長安區供電分公司系兄弟單位,有串通作偽證的嫌疑。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是工程的甲方,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乙方,其應當向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交工,但一直未交工,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該證據,在仲裁庭開庭前,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沒有見過。該確認單無法證明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什么時間交工,交工驗收是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法定義務。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對該確認單不認可,也無法認可,該確認單與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無關。對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約是客觀事實,其向電力局交工,請求的工程款無事實依據。四、西安仲裁委員會無視案件的基本事實,偏袒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錯誤裁決。請求依法撤銷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18)第1164號裁決書。
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稱,一、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涉案合同的約定環網工程的產權歸供電局,最終也是由供電局進行供電,所以西安市長安區供電分公司出具的《客戶工程供電安排確認單(環網單元)》系環網工程具備供電條件后履行的正常手續,并非偽造。二、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按約完工,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應按約付款,仲裁委依法裁決。三、本案裁決結果與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西安茗景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裁決結果基本類似,該案雙方已在執行中和解并實際履行,進一步說明本案裁決合法合理。
經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西安仲裁委員會作出西仲裁字(2018)第1164號裁決:一、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支付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150000元及自2015年2月至實際支付之日的違約金(以115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二、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支付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12605.01元(電費差價);三、駁回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要求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其他損失的反訴請求;四、本案本請求仲裁費30514元(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預交);反請求費30047元(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預交),仲裁費各自承擔。
經詢,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明確其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偽造的證據指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客戶工程供電安排確認單(環網單元)》
判決結果
駁回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西安中長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張熠
審判員臧振華
審判員侯林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鄭蓉
書記員范瑋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