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劉文典、余風娥因與被申請人張四女、蔚長峰、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終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文典、余風娥與張四女、蔚長峰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青民申277號
判決日期:2019-09-10
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劉文典、余風娥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申請人在一、二審庭審過程中提交的“經濟協議書”、“退還本金協議”與“退還本息協議”等證據,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已經實際發生,借貸關系實際存在。從申請人提供的銀行交易流水賬單上來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張四女給付過大量的款項,能證明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出借50余萬元的經濟實力。2015年2月15日與2016年2月1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四女、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經濟協議”,與“經濟協議書”、“退還本金協議”、“退還本息協議”,不管是從時間上,還是內容上以及借款金額上,都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五份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借貸關系已經發生,且借款金額雙方已經確定為50萬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四女、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存在多次的經濟交易且時間長遠可以至少追溯到2011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是有現實與法律基礎的。(二)申請人的舉證問題。1.實踐性合同是對借款人向出借人說的,即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沒有向借款人出借借款,借款人不能依據此合同來向出借人主張出借義務。而對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返還借款時,出借人只要拿出證據(該證據只要求具有高度蓋然性就可以)能夠證實自己履行了借款義務就可以,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借貸行為已經實際發生,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借貸發生的時間比較長遠,且大部分是現金支付,本案的借貸金額已經從現有的證據鏈中能夠明確確定,申請人無需進一步舉證,不能無故加大申請人的舉證責任。2.在二審庭審結束后,被申請人提供了一份煤炭購銷合同,而申請人也提供了一份真實有效的購銷合同,這兩份合同的購買方一致而銷售方不一致,二審法院直接認定了被申請人提供的購銷合同,對申請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不予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三)責任承擔主體問題。本案中,所有的協議是被申請人張四女與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雖然張四女是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實際借款人是張四女,只是簽訂協議時將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向申請人承擔債務責任。蔚長峰與張四女是夫妻關系且是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的股東并持股百分之百,蔚長峰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張四女、蔚長峰、青海聯能商貿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本案借貸事實并未實際發生,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劉文典、余風娥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劉文典、余風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海明
審判員劉海燕
審判員康盼
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智婕
書記員蘆世玉
判決日期
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