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色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慶春支行(以下簡稱中行慶春支行),一審被告昊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悅公司)、楊邕、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終3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慶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民申897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中色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無管轄權且違法審理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二)一審判決超越中行慶春支行的訴訟請求。(三)一審對案涉票據及托收過程的認定不符合事實和證據。案涉商業承兌匯票的托收人是昊悅公司,不是中行慶春支行,票據權利人是昊悅公司,不是中行慶春支行。(四)本案票據的持票人是昊悅公司而非中行慶春支行。(五)一審判決理由牽強附會。一審判決混淆擔保法上的票據質押概念與票據法上的質押背書概念。混淆票據質權與票據權利,認為設質背書等同于轉讓背書,違反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六)一審判決混淆并回避本案爭議焦點。(七)一審判決無法律依據。中行慶春支行的訴請沒有請求基礎。(八)二審判決未審理中色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九)二審判決曲解中色公司的上訴請求。綜上,中色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九、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梅冰
審判員王曉波
審判員伍華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曼菁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