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瑞貴與被告廣西恒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浪鎮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徐瑞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莫修強,被告恒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小明,被告大浪鎮
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瑞貴與廣西恒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225民初301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徐瑞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恒源公司向徐瑞貴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160000元;2、判決大浪鎮政府在應付工程質量保證金范圍內直接向徐瑞貴支付上述款項;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恒源公司和大浪鎮政府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大浪鎮政府作為發包人,將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大德村甘牛屯至豐田溝尾屯級道路硬化工程發包給恒源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書》。恒源公司中標后將該項目工程全部轉包給徐瑞貴承建施工,雙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約定由徐瑞貴負責該項目全部工程施工工作,恒源公司按工程款的2%收取工程管理費,剩余工程款全部歸徐瑞貴所有。合同簽訂后,徐瑞貴按約施工,該工程于2019年5月27日竣工驗收合格,項目工程款總額為3242406元。截至目前,大浪鎮政府共計向恒源公司支付了95%的工程款即3082406元,尚有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即160000元未付。現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已滿,恒源公司應向徐瑞貴支付質量保證金,大浪鎮政府作為案涉工程項目業主、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質量保證金范圍內直接向徐瑞貴支付上述款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徐瑞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恒源公司辯稱,恒源公司中標案涉工程后,將該工程交由徐瑞貴負責承建施工。在此期間,恒源公司已根據與徐瑞貴簽訂的《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的約定,將相應工程款支付給徐瑞貴,恒源公司并無任何違約行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恒源公司尚未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剩余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因此,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的約定,恒源公司在未收到該筆工程質量保證金前不需向徐瑞貴支付。為維護恒源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徐瑞貴對恒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浪鎮政府辯稱,大浪鎮政府雖然是簽訂《施工合同書》的甲方,但是施工中實際項目管理權是融水苗族自治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融水縣扶貧辦)。項目的所有款項都沒有經過鄉鎮財政,都是縣級財政核算清楚后由縣級財政直接撥付給施工方。大浪鎮政府在案涉工程中只是起到配合協調的作用,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大浪鎮政府從融水縣扶貧辦得到答復說:依照資金管理辦法條款和合同約定支付相關項目進度費用,不存在違約的情形,恒源公司在質保期滿后應按規定提交申請對項目質保期內的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完成后才能支付質保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融水縣扶貧辦就融水苗族自治縣2016年自治區政府新增債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恒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中標該項目002分標,中標內容為大浪鎮大德村甘牛屯至豐田溝尾屯級道路硬化一項。2017年1月5日,恒源公司與徐瑞貴簽訂《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約定由恒源公司委托徐瑞貴負責施工大浪鎮大德村甘牛屯至豐田溝尾屯級道路硬化工程,合同總價為3289098元,恒源公司按與業主結算總價的2%收取工程管理費,按工程款撥付進度提取,工程涉及所有應繳稅金由徐瑞貴負擔。2017年1月8日,徐瑞貴開始進場施工。2017年1月10日,大浪鎮政府作為甲方(業主),恒源公司作為乙方(施工方),在融水縣扶貧辦簽訂了《屯級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書》,由大浪鎮政府將大浪鎮大德村甘牛屯至豐田溝尾屯級道路硬化工程發包給恒源公司承建,工程中標金額為3289098元,施工工期為90天,并約定質量保證金按合同總金額的5%即164454.9元暫扣在縣財政局,驗收合格后一年內無質量問題則如數退還。融水縣扶貧辦作為項目管理單位在合同上簽署了同意雙方簽訂該合同的意見并加蓋公章。2018年10月30日工程竣工,同年11月27日大浪鎮政府提交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向融水縣扶貧辦申請驗收。2019年5月27日驗收組對工程進行實地驗收,并出具《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大德村甘牛屯至豐田溝尾屯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質量評定意見中的工程評價等級為合格,結算意見建議按3242406元進行結算。同日,該工程交付使用。恒源公司已收到3082406元工程款,其扣除管理費和稅費后已經全部支付給了徐瑞貴
判決結果
一、廣西恒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徐瑞貴工程款160000元;
二、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人民政府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向徐瑞貴承擔支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計1750元(徐瑞貴已預交),由廣西恒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融水苗族自治縣大浪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
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國栟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