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鴻訴被告黃家彩、林成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經審查在追加廣西恒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鴻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輝,被告林成賢、黃家彩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醒平,恒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新鳳、李業輝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曾因處理劉鴻提出的財產保全事宜作出了(2019)桂1481民初745號、(2019)桂1481民初74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案因追加當事人、公告送達等事由扣除了相應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481民初745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憑祥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劉鴻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黃家彩、林成賢向劉鴻支付工程欠款27萬元;二、依法判令黃家彩、林成賢向劉鴻支付利息13500元(利息計算:以27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9年6月1日起暫計至2019年8月15日止利息為13500元;此后的利息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全部工程欠款及利息清償完畢之日止);三、本案訴訟費由黃家彩、林成賢共同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5日,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恒源公司在憑祥市旅游事業局簽訂還款協議,該協議載明:甲方(即黃家彩、林成賢)作為《憑祥市鎮南關大捷遺址景區基礎建設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收到了工程款1927938元,其中該工程項目中擋土墻及護坡工程項目是乙方(即劉鴻)施工完成的,乙方應當得到該項目的工程款47萬元,該款應當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為此達成以下還款協議:(一)甲方委托恒源公司代為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6萬元;(二)甲方在2019年1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萬元整;(三)甲方于2019年6月1日之前付清所欠的工程余款21萬元;(四)如果2019年6月1日之前未支付完工程款,以21萬元為基數按照年息30%向乙方按月支付利息(劉鴻現提起訴訟時自愿將約定的年息30%調整為月利率2%)。
上述還款協議簽訂以后,恒源公司接受黃家彩、林成賢委托向劉鴻支付了15萬元,黃家彩、林成賢只是按照還款協議向劉鴻支付了5萬元,即黃家彩、林成賢委托支付加上自己支付的共計為20萬元,尚欠工程款27萬元沒有支付,經多次催收黃家彩、林成賢均置之不理。為了維護劉鴻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劉鴻的訴訟請求。
劉鴻為其陳述事實在本案庭審上舉證了以下證據:
劉鴻、黃家彩、林成賢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三人的主體資格。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沒有異議。
工程造價咨詢定案單,證明:(一)涉案工程建設單位為憑祥市旅游發展局;(二)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三)涉案工程款為1948892.54元。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質證認為,工程造價咨詢定案單因為沒有黃家彩、林成賢的簽字認可,真實性由法庭進行查實。
憑祥市財政直接支付憑證,證明因工程已竣工驗收,憑祥市旅游發展局將工程款1927938元付給了恒源公司。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該組證據沒有提交原件,黃家彩、林成賢沒有簽字確認,黃家彩、林成賢沒有收到財政的支付款項。
恒源公司對第一至第三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沒有異議。
還款協議,證明:(一)涉案工程中擋土墻及護坡項目工程是劉鴻施工完成的;(二)黃家彩、林成賢領取了工程款1927938元;(三)黃家彩、林成賢應向劉鴻支付工程款47萬元;(四)2019年6月1日起對21萬元按照年息30%計算利息。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黃家彩、林成賢沒有收到業主的任何工程款,該協議實為建設工程合同。
恒源公司對該組質證認為,該證據是由黃家彩、林成賢與劉鴻簽訂的,恒源公司不予確認,但是該份證據證實恒源公司已經將涉案的工程款支付給了黃家彩、林成賢的事實,恒源公司也按照還款協議向劉鴻支付了15萬元。
憑祥市大友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友公司)情況說明,證明:(一)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二)還款協議客觀真實。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沒有證明人簽字,外觀不具備證據的合法形式,證明主體并非業主或監理單位,開發公司是工程竣工交付后的經營企業,不具有證明效力。
恒源公司質證認為,因不涉及到恒源公司,也與恒源公司沒有關系,所以不予以確認。
黃家彩、林成賢辯稱:
一、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簽訂的還款協議實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違反了有關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2019年1月25日以前,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素不相識,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2019年1月25日,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對涉案工程的施工分包事宜進行洽談,同日簽訂包含工程價款、價款支付、違約責任等條款的還款協議,從協議的基礎、形成和內容等方面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以及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書面簽訂的還款協議實質為建設工程合同,雙方之間應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雙方均不具備施工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的規定,還款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二、合同價款為47萬元,黃家彩、林成賢已支付31萬元,尚欠16萬元,劉鴻要求黃家彩、林成賢支付工程欠款27萬元,沒有事實依據。
劉鴻要求黃家彩、林成賢支付違約利息135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還款協議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無效,劉鴻要求黃家彩、林成賢支付利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還款協議約定的逾期利息實質為逾期違約金,即便還款協議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中,劉鴻未證明其發生實際損失,其損失僅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劉鴻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應予以調低。
綜上,劉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黃家彩、林成賢為其抗辯在本案庭審上舉證如下證據:
一、中國建設銀行電子回單詳情(2019年9月28日),證明林成賢于2019年9月28日向劉鴻轉賬3.2萬元。
二、微信轉賬截圖,證明林成賢于2019年9月28日向劉鴻微信轉賬1.8萬元的事實。
三、中國建設銀行電子回單詳情(2019年10月10日),證明林成賢于2019年10月10日向劉鴻轉賬4萬元,以上三組證據證明林成賢向劉鴻一共支付了9萬元。另外2019年11月11日黃家彩在廣西北流市農業銀行支行通過ATM機向劉鴻支付了2萬元,合計黃家彩、林成賢在本案受理后一共給劉鴻支付了11萬元。
劉鴻對黃家彩、林成賢提交的三組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即便法律認定相關款項,但是黃家彩、林成賢也承認這是案件受理后支付的款項,那就應當先行抵扣利息再抵扣所欠工程款本金;黃家彩、林成賢提到的2萬元沒有進行舉證,劉鴻都沒有收到2萬元,不予認可。
恒源公司對黃家彩、林成賢提交的三組證據質證認為,借款是否轉給劉鴻,只有劉鴻知道,恒源公司無法得知,既然劉鴻對三組證據不予認可,那么恒源公司對三組證據真實性也不予認可。
恒源公司辯稱:
一、恒源公司作為第三人被追加至本案當中,其并不清楚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二、對于本案恒源公司不承擔任何償付責任:
首先,恒源公司與林成賢于2015年1月1日簽訂有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將恒源公司與業主憑祥市旅游事業局簽訂的憑祥市鎮南關大捷遺址景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遺址基建工程)委托林成賢施工。該項目竣工經恒源公司驗收后,經審計機構審計工程款為1927938元,林成賢作為實際施工人,依法有權獲得工程款,且恒源公司已將該款項全部支付給林成賢完畢。劉鴻與恒源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劉鴻與林成賢、黃家彩是什么關系,恒源公司并不清楚。故恒源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林成賢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恒源公司轉款行為沒有任何過錯。
其次,劉鴻與林成賢、黃家彩應認定合伙關系,本案案由應定為合伙糾紛比較適合。既然是合伙關系,就跟恒源公司無直接關聯。
最后,2019年1月25日的關于遺址基建工程民工欠薪協調意見和同日簽訂的還款協議系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約定恒源公司僅是代為黃家彩、林成賢墊付15萬元,其余款項由林成賢、黃家彩支付。恒源公司已經按協調意見和還款協議向劉鴻支付了15萬元,恒源公司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恒源公司在本案不承擔任何賠付責任。
恒源公司為其抗辯在本案庭審上舉證如下證據:
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承諾書、委托書,證明恒源公司將遺址基建工程委托林成賢施工的事實。
劉鴻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從委托協議書、承諾書等來看,如協議書第四條雙方約定了恒源公司向黃家彩、林成賢收取工程管理費,恒源公司原則上也不派駐員工進入工地,所以存在恒源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黃家彩、林成賢的情況。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沒有異議,恰恰可以證明林成賢是涉案項目的唯一承包人和施工人。
中國農業銀行對公客戶回單5頁,證明恒源公司已按照審計機構對該項目工程進行審計,恒源公司已按審計結算價全部支付給林成賢的事實。
劉鴻對該組證據質證認為無法核實具體情況。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質證認為,由于林成賢不僅僅是承包了涉案項目,還承包了其他項目,因此,不能核實該組證據款項是涉案工程的款項。
民工欠薪協調意見,證明恒源公司按照協議約定代黃家彩、林成賢墊付15萬元給劉鴻,剩余款項由黃家彩、林成賢承擔支付責任的事實。
劉鴻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沒有異議,協調意見明確寫明了領款人林成賢尚欠劉鴻工程款47萬元的事實,并且業主旅發局副局長、恒源公司代表也簽字確認。這與其提交的還款協議相互印證;根據這份協議和還款協議來看,實際上是林成賢將劉鴻的工程款領走了,所以應當將涉案工程款支付給劉鴻。
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予認可,不能證明林成賢領了業主的款項,比如該意見書中“該項目領款人林成賢”等,且該協調意見是黃家彩、林成賢和業主方預先制定的,黃家彩、林成賢受到各方壓力后不得不簽訂。
韓宇毫銀行轉賬說明、韓宇毫身份證復印件、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恒源公司已按照三方簽訂的協調意見和還款協議的約定,代黃家彩、林成賢支付15萬元并實際將該款項支付給劉鴻的事實。
劉鴻和黃家彩、林成賢對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沒有異議,劉鴻的確已收到恒源公司支付的15萬元工程款。
綜合劉鴻與黃家彩、林成賢的陳述與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劉鴻和黃家彩、林成賢之間到底是屬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否屬于有效法律關系?二、劉鴻向黃家彩、林成賢訴求27萬元工程款和相應利息是否合法合理?
結合各方的舉證、質證意見,對各方的證據具體認定如下:
第一,對各方均無異議的劉鴻證據一和恒源公司證據四韓宇毫銀行轉賬說明、韓宇毫身份證復印件、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依法直接確認其證明力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之一。
第二,劉鴻證據二工程造價咨詢定案單,只有施工單位的恒源公司蓋章,其他的建設單位、審核單位和委托單位均沒有蓋章確認,且恒源公司蓋章后也沒有同時在負責人一欄簽名并簽署落款時間,因此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其證明力不能確定。
第三,劉鴻的證據三憑祥市財政直接支付憑證、證據四還款協議、證據五大友公司情況說明和恒源公司證據一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承諾書、委托書、證據二中國農業銀行對公客戶回單5頁、證據三民工欠薪協調意見,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合法、真實地證實了以下事實情節:恒源公司從原憑祥市旅游發展局獲得遺址基建工程后,即于2015年1月1日以簽訂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形式,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了林成賢實際施工后,截至2019年1月25日,恒源公司已將其中的1927938元工程款轉給了恒源公司,其后劉鴻就其在恒源公司獲得遺址基建工程之前,就自己已經單獨承建完畢的友誼關景區擋土墻及護坡工程的款項未得支付問題與恒源公司、林成賢等交涉后,各方于2019年1月25日齊聚原憑祥市旅游發展局,先后達成簽署了民工欠薪協調意見和還款協議,同年1月29日,恒源公司的代表韓宇毫將15萬元工程款轉入劉鴻銀行賬戶。綜上理由,對劉鴻和恒源公司的上述相應證據證明力予以確定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之一。對于劉鴻請求傳喚大友公司出庭作證的申請,因劉鴻早已有該公司書面證明陳述了有關事實經過,且該書面證明舉證后能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并形成證據鎖鏈證實相關事實情節,故傳喚該證人出庭作證已不必要,因此對上述出庭作證申請不再給予準許。至于民工欠薪協調意見和還款協議的簽訂先后順序問題,以及恒源公司在本案就涉案工程受委托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多少的問題,本院認為:一、根據民工欠薪協調意見最后關于“余款款項由林成賢、黃家彩和劉鴻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的內容,結合還款協議的內容在民工欠薪協調意見的內容基礎上,呈現更加具體化和更具有操作性的情形,可確認民工欠薪協調意見簽訂在前、還款協議簽訂在后;二、恒源公司雖在還款協議簽了字,該協議上也約定有黃家彩、林成賢委托恒源公司代為支付施工款16萬元的內容,但結合恒源公司堅持受托已代為支付15萬元款項完畢的抗辯、劉鴻在本案中堅持只要求黃家彩、林成賢而沒有同時要求恒源公司承擔支付款項的訴求,以及黃家彩、林成賢也沒有抗辯恒源公司亦應承擔支付款項責任的訴辯意見,可合法合理確定:各方最后以行動實際確認黃家彩、林成賢委托恒源公司代為向劉鴻支付的工程款為15萬元且后來恒源公司也已支付完畢,原定委托恒源公司代為支付16萬元中的剩余1萬元,應由黃家彩、林成賢根據還款協議約定期限在2019年6月1日前與其他未付部分款項一并一次性向劉鴻支付完畢。
第四,黃家彩、林成賢的證據,包括2張中國建設銀行電子回單詳情和1張微信轉賬截圖,能合法、真實地證實林成賢于2019年9月28日、10月10日通過銀行轉賬和微信轉賬方式,向劉鴻支付了三筆共計9萬元的款項。因此對黃家彩、林成賢的上述證據證明力依法予以確定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之一。
至于黃家彩在庭審上辯稱其一方還曾于2019年10月11日在廣西北流市農行通過自動柜員機向劉鴻有關銀行賬戶存入現金2萬元工程款一事,黃家彩根據庭審要求于庭后提交了一份書面說明。為核實證據及上述情況的需要,本院于庭審后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自貿試驗區崇左片區憑祥支行調取了劉鴻有關銀行賬戶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本院將此清單及黃家彩書面說明的復印件交由劉鴻限期發表書面質證意見,劉鴻質證認為,黃家彩書面說明屬于逾期舉證,對其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沒有顯示是黃家彩匯付的款項,無法證明黃家彩、林成賢的證明內容。本院認為,綜合黃家彩、林成賢的有關庭審抗辯意見、黃家彩書面說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和劉鴻的質證意見,雖能證實劉鴻的有關銀行賬戶在2019年10月11日曾有過被現存存進入2萬元款項,但的確再無充分有效證據進一步證實此筆款項就是黃家彩存入的部分涉案工程款,因此對黃家彩、林成賢的有關庭審抗辯意見及其陳述的相關事實情節不予采納,并對上述黃家彩書面說明及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的證明力不予確定。
綜合當事人的陳述與答辯、全案有效證據及法庭筆錄,可確認以下法律事實:恒源公司從原憑祥市旅游發展局獲得遺址基建工程后,即于2015年1月1日以簽訂工程施工委托協議書形式,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了林成賢實際施工后,截至2019年1月25日,黃家彩、林成賢已收到1927938元工程款,其后劉鴻就恒源公司獲得遺址基建工程之前,其已經單獨承建完畢的友誼關景區擋土墻及護坡工程的款項未得支付問題與恒源公司、林成賢等交涉后,各方于2019年1月25日齊聚原憑祥市旅游發展局,先后簽署達成了民工欠薪協調意見和還款協議,根據協調意見、還款協議以及隨后的有關舉措行動,各方實際確認:黃家彩、林成賢已收到原憑祥市旅游發展局通過恒源公司支付的1927938元工程款,該筆款項包括有劉鴻負責組織施工的友誼關景區擋土墻及護坡工程款47萬元;此筆47萬元由黃家彩、林成賢向劉鴻支付,其中:委托恒源公司向劉鴻代為支付15萬元,黃家彩、林成賢承諾在2019年1月30日前向劉鴻支付10萬元,余款22萬元在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劉鴻;對于第三筆余款支付,如不能在2019年6月1日支付完成,則應以該筆余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0%向劉鴻按月支付利息。2019年1月29日,恒源公司將15萬元工程款轉入劉鴻銀行賬戶。2019年9月28日、10月10日,林成賢通過銀行轉賬和微信轉賬方式,向劉鴻支付了三筆共計9萬元的款項
判決結果
一、黃家彩、林成賢應償付劉鴻23萬元及其利息(利息分兩部分計算:其中以1萬元為基數計算的利息,從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該筆款項清償之日止;其中以22萬元為基數計算的利息,從2019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付至該筆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劉鴻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5553元,由劉鴻負擔833元,黃家彩、林成賢負擔47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米陽東
人民陪審員陳晶晶
人民陪審員唐慧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孫嘉麗
書記員黃利英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