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金算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金算子公司)與被告廣西天等縣古鼎香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古鼎香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金算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美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等古鼎香公司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金算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廣西天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425民初1804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天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西金算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天等古鼎香公司支付結算審核費254126.09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102158.69元(違約金計算方式:以254126.09元為基數,按照日0.05%計算,從2018年8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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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之日止,現暫計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的另計);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天等古鼎香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19日,廣西金算子公司與天等古鼎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協議書》(編號GXJSZ-2011-J010),協議約定天等古鼎香公司委托廣西金算子公司對天等古鼎香·四季農貿城(一期)建設工程結算書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約定結算審核費的收費及支付方式為:按最終結算造價的3.5‰計審核費或按該工程結算審減(增)額的4.0%收取審核費(兩者取高者)。天等古鼎香公司應在廣西金算子公司提交初審結算書及請款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按初審的工程結算造價50%向廣西金算子公司計算支付結算審核費;在廣西金算子公司提交經雙方及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并出具結算審定及請款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按最終結算造價向廣西金算子公司計算支付余下的結算審核費。天等古鼎香公司延期支付結算審核費用的,每延期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的0.05%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天等古鼎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審核,出具了結算審核成果文件并將成果文件交給天等古鼎香公司。根據雙方共同確認的結算審定單,廣西天等古鼎香四季商城一期1#、2#樓工程送審總造價為16225839.95元,審定總造價為12308081.44元,核減價值3917758.51元;廣西天等古鼎香四季商城一期3#、4#樓工程送審總造價為12810109.10元,審定總造價為10210182.20元,核減價值2435393.70元。根據協議約定天等古鼎香公司應向廣西金算子支付的費用為254126.09元。天等古鼎香公司未能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上述費用,案經多次催收,天等古鼎香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對其應付款明細表進行確認,但截至起訴之日,天等古鼎香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項。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如上訴請。廣西金算子公司為其辯解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協議書(編號GXJSZ-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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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10),證明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天等古鼎香公司委托廣西金算子公司對天等古鼎香·四季農貿城(一期)建設工程結算書記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廣西金算子公司提交結算成果文件后,天等古鼎香公司支付審核費的事實;2.廣西金算子公司建筑安裝工程結算審定單2份,證明其出具結算成果已得到雙方的共同確認的事實;3.天等古鼎香公司應付款明細表、應付款確認單各1份,證明天等古鼎香公司對其應付款項予以認可的事實。
天等古鼎香公司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在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天等古鼎香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已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廣西金算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具有關聯性,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可以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確認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為了工程建設需要,2013年12月19日,廣西金算子公司與天等古鼎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協議書》(編號GXJSZ-2011-J010),協議對審核范圍、要求、時間、雙方責任、收費、違約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其中協議約定天等古鼎香公司委托廣西金算子公司對天等古鼎香公司·四季農貿城(一期)建設工程結算書及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約定結算審核費的收費及支付方式為:按最終結算造價的3.5‰計審核費用或按該工程結算審減(增)額的4.0%收取審核費(兩者取高者);天等古鼎香公司應在廣西金算子公司提交初審結算書及請款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按初審的工程結算造價50%向廣西金算子公司計算支付結算審核費;在廣西金算子公司提交經雙方及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并出具結算審定及請款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按最終結算造價向廣西金算子公司計算支付余下的結算審核費;天等古鼎香公司延期支付結算審核費用的,每延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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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按應支付費用的0.05%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廣西金算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審核,出具了結算審核成果文件并將成果文件交給天等古鼎香公司。2015年6月4日雙方共同蓋章確認的工程結算審定單,審定單載明:天等古鼎香四季商城一期1#、2#樓工程送審總造價為16225839.95元,審定總造價為12308081.44元,核減價值3917758.51元;廣西天等古鼎香四季商城一期3#、4#樓工程送審總造價為12810109.10元,審定總造價為10210182.20元,核減價值2435393.70元。綜上,天等古鼎香四季商城一期1#、2#、3#、4#樓工程最終結算造價為22518263.64元;總核減價為6353152.21元。2018年8月3日天等古鼎香公司工程項目負責人黃紹鐸在廣西金算子公司審核的應付款明細表簽字確認,該明細表顯示未付款302440.41元。后因索賠未果,2020年11月6日廣西金算子公司以其制作的應付款確認單中的未付款數額254126.09元為訴訟標的向天等古鼎香公司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一、廣西天等縣古鼎香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廣西金算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結算審核費254126.09元;
二、廣西天等縣古鼎香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廣西金算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審核費254126.09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4起至2019年8月19日為止,按日利率0.05%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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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駁回廣西金算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664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322元,由廣西天等縣古鼎香城市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德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黃福坤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