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華行建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行公司”)訴被告廣西馳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馳程公司”)、廣西馳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平果汽車總站(以下簡稱“馳程公司平果汽車總站”)、第三人張冬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7年8月29日、2018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行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作出裁定,對被告馳程公司平果汽車總站名下的位于廣西平果縣馬頭鎮煉沙路的房產進行了查封。原告華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曉輝和李正松、被告馳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洪耀中、被告馳程公司平果汽車總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桂武、第三人張冬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