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柏秀、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因與被上訴人湖南華罡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罡公司)、原審第三人祁東縣百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3)張定民一初重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田洪山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麗琴、郭輝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柏秀、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肖運登,被上訴人華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尚,原審第三人百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