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源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蘇源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培君、馮子妍;被告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益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源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2民初9196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蘇源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盼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工程預付款50000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5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由被告承攬天合光能(義烏)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約定工程總造價為605729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預付工程款605729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以預算差錯為由要求原告增加工程款1500000元,否則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拒絕其要求后,被告從現場撤離施工人員。2020年3月17日,被告退還部分工程預付款,尚欠50000元未付,引起訴訟。
被告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公司簽訂協議后,因抗震支架這一項成本需要1500000元,但報價單只載明5000多元,這差距太大,被告與原告公司溝通希望其多少補點過來。此時,被告公司已支付了10余萬元前期投入的費用,我們想與原告方協商多少補點這部分的費用,當時,原告明確就說不作了。被告公司立即將555729元退回給原告,訂金的話想雙方協商一下解決。原告方就想全部退掉。當時退時,被告的人員及一些辦公設備都已到齊,差不多用掉20000多元。人員解散后,工人去原告公司去鬧,我們公司派人去勞動局解決,差不多付了10000多元。被告方已承擔了很多的損失,原告公司能否適當的承擔些損失,同意退回20000元預付款給原告。
原告就其訴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一、承攬合約書一份,證明雙方簽訂合約書,對工程總價等進行約定。
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證明2020年3月6日時原告依約支付了預付款605729元。
三、微信聊天截圖一份,證明被告公司要求加價1500000元,否則合同不予履行,原告方不同意加價。
四、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證明尚有50000元預付款未退。
五、函告、郵件交寄單一份,證明原告要求退回預付款。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2、4沒有異議。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我們只是提出要1500000元,以協商為主,對支架這部分是在做預算時漏掉的項目。對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被告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當時我們只是想暫停合同執行,而不是解除。被告方考慮到工期比較緊,且原告的資金緊張,所以被告公司退回了大部分的預付款。
被告就其辯稱向本院提供收據二份,證明被告方為了本案工程前期預付了材料款。人工工資已經在勞動局調解下支付了10000元左右,沒有留存留存依據。辦公設備、家具支出了10000元左右,這些設備原告現在還在使用。
原告質證對收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真實,因被告違約,所以這些費用原告方不需要承擔。
原告提供的證據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收條雖系原件,但不能證明與本案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5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發包的天合光能(義烏)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約定工程總造價為含稅605729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預付工程款605729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以預算差錯為由要求原告增加工程款1500000元。原告拒絕其要求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退還工程預付款共計555729元。2020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其退還剩余50000元預付款
判決結果
被告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江蘇源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預付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浙江春淶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朱愛華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