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中與被告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中與被告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禮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卜中、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504民初1425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補付勞動工資。事實和理由:我系被告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職工,工種為力工,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單位安排我干焊點焊接的工作,約定每天工資70元,我干了31天,應得2170元,但被告克扣我70元,同時該約定也不合法,因為其他焊工每天工資150元,我們應該同工同酬。原告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補付工資。
被告辯稱:本案已超法定仲裁時效一年,另原告訴稱的拖欠工資應由原告舉證。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查原告系被告單位職工,工種為力工。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被告單位臨時指示原告從事焊點焊接工作任務,約定每天70元工資,原告干滿31天,被告給付原告工資2100元,尚欠原告70元未付(有證據表明系因原告完成的數量、質量不過關扣除)。
另查,原告自退休后開始上訪,無果,遂于2020年10月27日申請勞動仲裁。2020年10月30日因仲裁委員會未受理該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補付原告卜忠工資七十元;
二、駁回原告卜忠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十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繳納依法強制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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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張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越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