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孟慶志因與被申請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5民終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孟慶志、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892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孟慶志申請再審稱,(一)再審申請人組成的勞務隊,不是掛靠在二建公司,不是工程承包、分包、轉包,而是掛在二建公司勞務賬上,所有干的工程項目合同都是建設方直接與二建公司簽訂,此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拖欠農民勞動報酬。(二)在兩級法院庭審中,所欠工程款雙方賬目核對差距很大,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對賬,被申請人拒絕對賬,被申請人應負主要責任。(三)庭審中雙方爭議的幾筆賬申請人均已向法庭提交全部證據,因陳述不清,賬目交錯混亂,沒有完全證明事實真相。故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情形,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2、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追回欠款及利息;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孟慶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丁海
審判員鐘峰
審判員劉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蔣天盛
書記員丁威揚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