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二建公司)與被上訴人本溪富虹田師付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虹礦業公司)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052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富虹田師付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5民終265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鋼二建公司上訴請求: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內容;改判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富虹礦業公司給付本鋼二建公司涉案工程看護費31.6萬。二、訴訟費用由富虹礦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一,原審對涉案工程看護費的判決與法無據。涉案工程看護費是因富虹礦業公司違約產生的。涉案工程竣工后,富虹礦業公司拖欠工程款,不接收已竣工的工程,故本鋼二建公司派人看護涉案工程,實際發生看護費是:每月4000元,2014年4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共計31.6萬元。第二,本鋼二建公司提供新證據,證明案涉工程看護費實際發生。本鋼二建公司提供財務賬和協議,與原審提供的看護工人工資收條共同證明,涉案工程看護費實際發生。
富虹礦業公司未作答辯。
本鋼二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付富虹礦業公司給付本鋼二建公司工程款3680171.34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4月30日至給付之日止);2.給付工程看護費268000元(2014年4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每個月4000元×67個月=268000元);3.案件訴訟費用由富虹礦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8月3日,富虹礦業公司(甲方)與本鋼二建公司(乙方)簽訂《本溪富虹田師付礦業有限公司辦公樓工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承建本溪富虹田師付礦業有限公司辦公樓工程,工程內容:辦公樓、附屬用房及地下停車場、采暖、給排水、強弱電、裝飾、消防等施工圖包括的所有內容的施工;本鋼二建公司包工包料;開工日期2013年8月5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25日;合同價款暫估壹仟貳佰萬元;工程暫按建筑面積8599.21平方米,單價1150元/平方米控制報量款980萬元比例撥付;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按施工圖及設計變量工程量進行決算,甲乙雙方無異議確認留5%質保金后,支付余款;質量保修期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防水質保金留存期五年,其它質保金留存期為兩年,到期無質量問題,余款無息付清。2013年8月27日,雙方當事人又簽訂工程補充協議,約定變更合同價款為暫估捌佰萬元;變更工程暫按建筑面積5347平方米,單價1150元/平方米控制報量款600萬元比例撥付;原合同規定工程造價取費按總承包二類工程標準取費,現變更為工程造價取費按總承包三類工程標準取費。2013年11月14日,因天氣轉冷,本鋼二建公司向富虹礦業公司提交停工報告,富虹礦業公司在該份停工報告建設單位意見處加蓋公章并由現場負責人張建華簽名同意。2014年4月1日,本鋼二建公司向富虹礦業公司提交工程復工請示,富虹礦業在建設單位負責人簽收處加蓋公章、張建華簽名,該份復工請示第三條第二款內容為“合同規定工程暫估價款為800萬元,甲方已撥付工程進度款為540萬元。實際全部工程預算編制金額合計為1359.6萬元。合同暫估價撥款基數與實際完成工程量預算差距較大,懇請甲方給予撥付工程進度款,我公司好還貸款。”2015年4月13日,富虹礦業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張建華在本鋼二建公司編制的9份工程概(預)算書建設單位處簽名;同日,張建華在本鋼二建公司編制的造價結算匯總表(工程造價總計11290171.34元)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處簽名。2013年9月9日至2015年2月16日,富虹礦業公司分6次支付本鋼二建公司工程款總計761萬元,分別為:2013年9月9日支付66萬元、2013年9月30日支付198萬元、2013年10月16日支付165萬元、2013年11月19日支付132萬元、2014年4月28日支付100萬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鋼二建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本鋼二建公司與富虹礦業公司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成立。本鋼二建公司提供的停工報告和復工請示能夠證明富虹礦業公司在案涉工程的現場負責人為張建華,張建華在工程概(預)算書及工程造價結算匯總表上簽名,可以認定富虹礦業公司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11290171.34元,本鋼二建公司據此主張富虹礦業公司給付工程款3680171.34元,予以支持。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本鋼二建公司主張自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2015年4月30日起計算,于法有據,但應當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關于本鋼二建公司主張給付工程看護費,雙方沒有約定,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富虹礦業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本鋼二建公司工程款3680171.34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本鋼二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386元,由富虹礦業公司35780元,本鋼二建公司負擔2606元。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
判決結果
一、維持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052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052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萬八千三百八十六元,由被上訴人本溪富虹田師付礦業有限公司負擔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元,駁回起訴部分的案件受理費二千六百零六元退還上訴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六千零四十元予以退回。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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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劉立志
審判員潘秀菊
審判員鄭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曉雪
書記員回娜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