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二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504民初28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孫洋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5民終686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本鋼二建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孫洋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孫洋自2018年8月起至今已不是我公司職工,其訴訟請求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二、孫洋工作所在的分公司是我公司下屬的施工生產基層單位,其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經過我公司批準,我公司進行了充分查實核對,并沒有收到該分公司報告,我公司財務及核算流程均未體現該集資行為以及所涉及到28號樓的工程。
被上訴人孫洋提出答辯:不同意本鋼二建公司上訴請求,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孫洋曾無數次找過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及本鋼二建公司,但一直沒有返還集資款,孫洋調離至別的單位后仍經常去找本鋼二建公司負責留守和善后的負責人張峰,是張峰讓孫洋起訴的。
孫洋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本鋼二建公司返還集資款本金2000元,利息3600元,合計5600元;2.訴訟費由本鋼二建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孫洋原系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職工。2002年5月25日,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為孫洋出具集資證明一份,載明“茲證明孫洋同志為高級裝修公司集資現金貳仟元整,用于28#樓工程塔吊租金及購料款,利息為10%。注:還款方式為28#樓工程款回收第一次20萬元以上時,一次還本付息;低于20萬元時先還50%,待第二次回款后全部付清”。
庭審中,本鋼二建公司自認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系該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無獨立財務,該分支機構已被撤銷。
原審法院認為: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欠孫洋2000元事實屬實,予以確認。本鋼二建公司自認本鋼二建高級裝修公司系其分支機構,無獨立財務且已被撤銷,故本鋼二建公司應對該欠款承擔償還責任。孫洋提供的證據對還款期限約定不明確,視為未約定,本鋼二建公司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孫洋請求本鋼二建公司償還2000元及按照約定年利率10%計算利息36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判決:本鋼二建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孫洋本金2000元,利息3600元,共計56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本鋼二建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五十元,由上訴人本溪鋼鐵(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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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朱飛
審判員鄭紅
審判員孫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璇
書記員于嘉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