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宋治國與被執行人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興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恒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提出書面異議,本院經審查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2601執異163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人宋治國不服該裁定,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黔26執復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2019)黔2601執異163號執行裁定書,發回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2601執異12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1.撤銷(2019)黔2601執恢188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解除對順恒通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52050169623600000513-1賬戶的凍結;2.撤銷(2019)黔2601執恢188號之七執行裁定書,解除對乾興公司的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820000000001119264-1賬戶的凍結;3.撤銷(2019)黔2601執恢188號之八執行裁定書,解除對乾興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52050166523600000004-1賬戶的凍結。事實與理由: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恢復執行應當作出執行裁定書。本案中,法院在沒有裁定恢復執行的情況下直接凍結異議人的賬戶,違反法定程序,關于采取凍結措施的執行裁定書依法應予撤銷,解除凍結。第二,異議人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法院對本案恢復執行缺乏事實依據。異議人履行義務情況如下:(1)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第1條的約定,于2019年8月5日向申請執行人付款100萬元。(2)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第2條的約定,與申請執行人重新抓閹選出貴州縱橫博躍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橫博躍公司)作為結算公司,對結算依據予以簽字確認。縱橫博躍公司與申請執行人簽訂結算合同后進行結算,出具了《結算書》。異議人依約對結算報告提出異議,縱橫博躍公司根據雙方提出的異議對《結算書》進行修正,并出具了《結算修正報告》。(3)《執行和解協議》第3至12條是關于款項支付及擔保責任等內容的約定,《結算修正報告》確認雙方無異議部分的金額為7663475.42元。截至2019年8月6日,異議人已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一千多萬元,超出雙方無異議部分幾百萬元,無需再向申請執行人付款。對于有異議部分,經解決確定具體金額后,才能確定異議人應否繼續付款。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恢復執行。第三,申請執行人以異議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為由申請恢復執行,理由不能成立。(1)申請執行人稱異議人發函干預結算。結算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縱橫博躍公司未能出具結算報告,異議人有權利向縱橫博躍公司發函詢問原因。(2)申請執行人稱異議人對結算報告提出異議未附證據材料,且明確否認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構成根本性違約。異議人根據結算方法、結算依據對結算報告進行核對,發現結算報告存在問題,據此提出異議合理合法。(3)申請執行人稱異議人既未依約認可結算報告,也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異議人完全認可縱橫博躍公司出具的《結算修正報告》,且付款金額已超過《結算修正報告》確定的無異議部分,不存在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第四,申請執行人與異議人簽訂的是包干價合同,自負盈虧。申請執行人對施工資料管理不善,導致結算得不出雙方都信服的結果。下一步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需要申請執行人拿出誠意,可請有資質的公司到現場逐項核實進行審計,也可就爭議部分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綜上所述,異議人沒有違反《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并凍結異議人的賬戶,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特此提出執行異議,請依法支持異議請求。
申請執行人宋治國辯稱: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理由充分、條件成熟,法院作出的相關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第一,異議人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構成根本性違約,申請執行人未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根本目的是對涉案工程重新結算以確定工程總價款,異議人據此向申請執行人付款。申請執行人同意與異議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進行重新結算的前提條件是異議人簽字確認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而異議人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之前對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已簽字確認。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異議人對縱橫博躍公司出具的《結算書》提出異議,明確否認經其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對大部分已明確標注工程量的涉案工程表示無法計算工程量,導致無法通過重新結算得出工程總價款。第二,依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即便異議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不管縱橫博躍公司結算修正后的工程總價款是多少,無論雙方對結算修正后的結果存在何種爭議,三日爭議解決期屆滿,結算修正后的結果即生效,雙方必須無條件予以認可,異議人應當按照結算修正后的工程總價款向申請執行人付款。同時,在異議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有權依照《民事調解書》或者《執行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且異議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綜上所述,請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查明:關于宋治國與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宋治國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工程款11684879.55元、律師費20萬元等款項。案件執行過程中,宋治國與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1.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須在2019年8月5日支付宋治國100萬元工程款,截至2019年8月4日已支付9556653元(以實際對賬單為準)。2.雙方按照調解書的約定,重新抓鬮選出結算公司對宋治國承建的下司生態農林觀光園工程進行結算。結算依據為調解書約定的宋治國在法院提交給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的竣工圖紙、材料市場價格詢價單及合同外工程現場簽證單,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須在本協議簽訂前完成對竣工圖紙、材料市場價格詢價單的簽字確認工作。雙方不得干預結算公司結算工作,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本次結算報告出具后,雙方均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的結算方法、結算依據及結算相關法律法規對結算報告進行核對和審查,若任何一方未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結算報告核對和審查完畢,或者雙方未發現結算報告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結算方法、結算依據和結算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平公正或計算明顯錯誤的情形,結算報告在核對和審查期限屆滿后立即生效;若確有證據證明結算報告存在違反公平公正或計算明顯錯誤的情形,雙方須在三日內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結算方法、結算依據和結算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在調整后的結算報告上簽字,立即生效。3.本次結算報告生效后,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應支付宋治國的剩余款項從結算報告生效之日起(包含當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4.本次結算報告生效后,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須在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宋治國150萬元工程款。5.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支付本協議第1條、第4條約定的款項后,應于2019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宋治國100萬元工程款。6.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支付本協議第1條、第4條、第5條約定的款項后,應于2020年1月15日前再支付宋治國150萬元工程款。7.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將本案剩余款項全部支付給宋治國……12.若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到期付款義務,連帶責任保證人賈春雨、李杉、何揚、秦春華也未履行連帶責任義務,宋治國隨時可以根據(2019)黔2601民初1543號民事調解書及本協議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及各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在作為結算依據的竣工圖上簽署意見如下:“同意以該竣工圖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外及新增項目必須結合現場收方記錄表進行計算,如果竣工圖上圖紙計算與工程量清單上標明的工程量有出入,以實際計算為準。”
雙方當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李杉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6日向宋治國轉賬共計100萬元。雙方當事人抓鬮選定縱橫博躍公司對宋治國承建的下司生態農林觀光園工程進行結算,縱橫博躍公司經結算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結算書》,結算工程造價為18997610.63元。結算過程中,因縱橫博躍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出具結算報告,乾興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縱橫博躍公司發送《告知函》,縱橫博躍公司于次日向乾興公司發送《復函》稱:“……我司于2019年8月26日已發函告知委托方對‘竣工圖’及圖中‘工程數量表’施工內容進行詳細解釋說明。后委托方提供的‘竣工圖數量表解釋及說明’相關資料未有貴司簽字確認,不符合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故未能在2019年9月10日提交完整準確的工程竣工結算成果。我司為秉承公平公正、保質保量的原則完成結算編制,已發函催促委托人將‘竣工圖工程數量表的解釋及說明’詳細內容與貴司簽字確認。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只有你們簽字確認我司才能以此作為依據,繼續進行結算編制工作。故請貴司盡快與委托人確認‘竣工圖工程數量表的解釋及說明’相關內容。特此函復!”(委托方指宋治國)
宋治國、乾興公司收到《結算書》后,均對結算提出異議。2019年10月12日,縱橫博躍公司組織召開異議意見會,經宋治國、乾興公司、縱橫博躍公司三方簽字的《會議紀要》載明:“……3、乾興公司提出竣工圖無法計算工程量部分及圖紙上做法不明確的內容應明確做法,圖紙上提供工程量不能滿足04定額計算規則……5、宋治國與乾興公司雙方爭議的工程量總量問題已不在縱橫博躍公司權利、義務范圍內。因乾興公司提出工程量總量不能確定,所以宋治國提出‘若雙方已提交的結算材料不能確定工程量總量,因工程量總量未能確定不能出具確定的結算成果,請縱橫博躍公司出具說明’。”
2019年10月14日,縱橫博躍公司出具《結算修正報告》,其中載明:“三、修正結算總造價及相關說明……我方依據造價計算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將業主方及宋治國提出異議進行修正,按照宋治國提出的市場詢價記錄再次進行了詢價,并作出修正;按照造價計算規則,針對乾興公司提出的竣工圖上無法計算出部分工程量的異議(2019年10月12日會議紀要第三條),我方逐一對乾興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修正,將結算成果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為雙方沒有異議部分,另一部分為雙方有爭議無法確認部分,我方只是造價公司,在法院提供的結算依據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我方無法做出公平的判斷,有爭議部分只有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待雙方意見一致后,我方再對結算成果按照雙方統一意見進行調整。本次修正結算總造價為19076675.81元,其中凱里乾興生態園(雙方無異議部分)為7663475.42元;凱里乾興生態園(雙方有爭議部分)為11413200.39元。”(業主方指乾興公司)
因乾興公司對竣工圖部分工程量有異議,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予以解決,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及連帶責任保證人據此沒有再向宋治國付款,故宋治國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工程款10774879.55元及利息等款項。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2019)黔2601執恢188號之四、之七、之八執行裁定書,分別凍結了順恒通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52050169623600000513-1賬戶、乾興公司的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820000000001119264-1賬戶、乾興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52050166523600000004-1賬戶,凍結存款金額為10853054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隨后,乾興公司、順恒通公司提出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逾期,本裁定則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粟周萍
審判員王瑩
審判員肖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高揚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