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執行人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覺履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01民初1543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即被執行人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宋治國10774879.55元及利息。申請執行人宋治國已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雙方于2019年8月2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因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宋治國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本院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一、查詢到被執行人無足額存款、理財產品可供執行;二、沒有查詢到被執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可供執行;三、本院依法以本案申請執行的金額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四、本院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五、本院依法扣劃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尾號3068賬戶上存款10234.54元,扣劃了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在麻江農村商業銀行尾號6756號賬戶上的存款19574.99元,并支付給宋治國;六、因本案被執行人對本案執行存在異議,提出執行異議,該異議正在審查中
宋治國、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2601執恢188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4月17日,本院將本案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電話告知申請執行人宋治國,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宋治國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雖申請執行人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定條件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院(2019)黔2601民初154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宋治國在本次執行程序中尚未受償的財產權益應繼續受償。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凱里乾興生態農林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順恒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現應當恢復執行時,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潘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順鈺
書記員孟松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