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黔陽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大鑫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1502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湖南大鑫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281執282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執行人湖南大鑫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墊付稅款473126.64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本案執行費7059元及案件受理費4198.45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被執行人湖南大鑫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工商登記、保險、車輛、證券等財產情況,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易江山
審判員周偉
審判員袁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文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