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武漢市南國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姚志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8日權利人武漢市南國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當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執行人姚志丹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姚志丹向申請執行人償付借款400000元及逾期違約金26639元,負擔案件受理費3650元、執行費5900元。
本院立案執行后,在執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被執行人姚志丹于2017年1月25日付100000元,余款在2017年8月30日付清。因雙方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因為履行時間較長,故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案依法應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