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李慧強與巴彥淖爾市鴻利元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張明慶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李慧強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巴彥淖爾市鴻利元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張明慶履行案款171060元,案件受理費3721元,執行費2466元。執行過程中巴彥淖爾市鴻利元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給付149340元,張明慶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通過全國網絡總對總查控系統及傳統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張明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因被執行人張明慶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我院將對張明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經與申請執行人約談,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自愿申請終結本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