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楊寬因與被申請人龐后生、田清義,原審被告任平、巴彥淖爾市鴻利元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利元公司)、王永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8民終1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寬與龐后生、田清義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民申880號
判決日期:2017-06-0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楊寬申請再審稱,(一)再審申請人楊寬與被申請人田清義之間為租賃合同關系,與徐海燕之間為運輸合同關系。在兩個合同履行中,楊寬義務分別為支付租金和支付運費,田清義和徐海燕均應當雇傭合格司機,并對各自雇傭的司機均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楊寬已經盡到合同義務,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二)楊寬施工的項目是土方清理平整,并不是建設工程,施工的工地是野外,場地平整空曠,通行條件良好,完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原審認定楊寬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隱患沒有法律依據。(三)被申請人龐后生對損害的后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其作為成年人,且有多年駕齡和挖掘機工作經驗,自己未盡到安全防范責任,導致損害后果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應當減輕侵權人70%以上的賠償責任,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不宜大于30%。楊寬即使要承擔責任也應當是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承擔比例不應高于龐后生承擔責任比例。原審認定楊寬承擔比例與龐后生等同,顯失公平。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楊寬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學雷
審判員閆少波
審判員陳玉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崔月婷
判決日期
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