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陜01民初1226號民事調解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本院依法受理。執行標的為一、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85000美金,按2019年3月19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6.7062元折合為人民幣(需減去已支付的10萬元人民幣);二、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幣2581887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三、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14303元及本案執行費24335元
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之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執20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司法公開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無大額銀行存款、無有價證券等財產信息,有車輛兩輛。通過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查詢,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本院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1.凍結了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
2.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碼為浙AXXXXX的蒙迪歐牌汽車(車輛識別代號:099627)、浙AXXXXX的一汽佳星牌汽車(車輛識別代號:S13534)各一輛;
3.對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并通過執行管理系統對限制消費措施進行了推送。
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能通過本次執行程序實現債權。本院將調查的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發現杭州奧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孫哲
審判員呂海軍
審判員王連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執行員王少波
書記員白欣怡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