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毅強與被告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發回重審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香年、苑平,被告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雙,第三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毅強與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1民初7218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毅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1813680元股權轉讓款;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美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冊資金5240000元,原、被告均為智美公司股東,原告持股34.35%,被告公司持股35.31%。2008年11月4日,因智美公司向興業銀行進行新一輪貸款,被告同意為此次貸款提供擔保,為此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原告將其持有的34.35%股份無償轉讓給被告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被告公司配合智美公司貸款申請提供擔保。協議簽訂后,原告將持有股權轉讓給被告方代持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雖經原告反復催促、書面報告要求,被告卻始終拖延為智美公司辦理貸款擔保,導致智美公司至今未能向興業銀行申請貸款。此后被告將智美公司的全部股權整體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讓總價款約為5324300元,經原告事后了解第三人已將前述股權轉讓款全部支付給被告,被告也配合第三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被告將本應由原告持股34.35%對應所得1813680元股權轉讓款非法據為己有,原告方始終催要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方歸還,屬于不當得利。多年來原告方始終通過口頭或書面向被告及其上級單位中國鹽業總公司提出返還股款要求,而被告公司始終歪曲事實,違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之合同目的,既未給智美公司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也拒不向原告方返還股權轉讓后依法屬于原告的股款,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違合同簽訂和公司經營之誠實信用原則,基于智美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給第三人,原告現只能訴請由被告返還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將涉案股權無償轉讓給被告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達成的合意,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條約定的很清楚,原告將其持有的智美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被告指定受讓人,并應積極配合被告或者被告指定受讓人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條的內容是雙方達成的合意,是原告確定要履行的合同義務。協議書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該股權轉讓行為已經經過股東會議決議,原告與被告指定受讓人也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被告切實在履行股東的權利義務,符合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被告作為涉案股權合法持有人,有權對涉案股權進行處分。2.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目的依然實現,協議書第三條明確約定為智美公司在興業銀行的500萬元的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其目的是借出新的貸款,償還舊的貸款。借款表上的資金用途是興業銀行貸款倒貸,及償還舊貸款。協議書與借款申請表的目的都是償還舊貸款。因此無論是擔保還是借款其目的都是為了還上這筆就貸款,被告履行了這個義務,合同目的依然實現。3.股權回轉情形并未出現,協議書第4條約定如智美公司在貸款到賬后6個月內還清上述貸款,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受讓人將無償將上述股權轉回乙方。原告作為乙方應知曉己方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以及所承擔的后果風險,500萬元款項到智美公司興業銀行賬戶后,智美公司并未在6個月內將該筆貸款還上,協議書第4條約定的股權回轉的情形并未出現,因此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有關該股權的任何權益。4.未申請出新的貸款并非是被告的責任,首先被告履行的是配合協助的義務,被告并非貸款主體。其次智美公司已不具備融資能力,因此要求被告替其償還這筆貸款。5.原告主張2013年的股權轉讓款應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依據。首先原被告雙方的股權轉讓是無償的自愿的,其次雙方股權轉讓的時間是2008年,原告卻要求返還2013年的股權轉讓款,沒有任何依據。而其對其主張的數額,原告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6.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根據協議書第4條的約定,智美公司應在貸款到賬后的6個月內還清上述貸款,及2009年5月原告就應知道股權能否回轉,訴訟時效應從此時開始起算。原告第一次起訴時間為2019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根據涉案的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由智美公司借銀行貸款償還其舊的銀行貸款,但由于智美公司資信問題無法借出新貸款,雙方對該條進行了變更,由被告出借款項償還智美公司貸款,且已履行完畢。現原告主張在被告出借款項后應繼續協助智美公司借新的銀行貸款以償還被告借款,該變更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在被告有證據證明第三條變更并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應適用第四條,即6個月內償還貸款,否則不再執行股權回轉。至此,本案所涉的股權轉讓已符合雙方約定且履行完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應當在2008年11月,被告出借款項的6個月即2009年5月知悉股權不能回轉,且根據原告證據,其在2013年6月已經知道涉案股權進行了轉讓,轉讓給第三人,即其已知道其權益受損,應當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其權利。現原告所提交的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均不是向被告也不是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不符合民法總則159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故原告已超過訴訟時效。另外一點補充,基于原告所提供的一份信訪回復的證據,里面提及涉案股權轉讓是一次擔保行為,我們認為本案是股權轉讓已經發生,退一步講即使是借款擔保,原告方在沒有履行債務清償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對于其擔保的股權已經進行了評估并經國資委備案,價格合法公允且被告自持部分也經產權交易中心招拍掛出讓,涉案自然人的股權以評估為依托,出讓為基礎,是合法公允且有效的,被告通過該方式實現自身債權是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包括九民紀要中讓與擔保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行為,并未侵犯原告權益且股權轉讓所得的339萬元并不足以抵償被告所出借的500萬元,現原告要求對股權轉讓款予以返還既無事實也無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述稱,原、被告爭議的問題與第三人無關,認可被告的陳述。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協議書》復印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復印件、股東會議決議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股權轉讓協議復印件、章程修正案復印件、執行董事會決議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免決議復印件、
公司戶卡復印件、智美(2009)管字第1號《關于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貸款擔保等事項的請示》復印件、中鹽發(2009)98號《關于長蘆智美公司改制的批復》復印件、EMS特快專遞復印件、催款信函復印件、信訪件打印件及答復打印件、《會議紀要》及土地證復印件、《保證合同》復印件、請示復印件、《還款承諾函》復印件、(2019)津0116民初81295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2019)津03民終297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和張毅強等六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執行支付協議》復印件、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復印件。被告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提交了20071151號《短期借款合同》復印件、借款申請表復印件、中國銀行進賬單復印件、土地證復印件、承諾書復印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復印件、股權轉讓協議復印件、產權交易合同復印件。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11月4日,張毅強(乙方)與被告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鑒于甲方為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美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擔保;鑒于甲方為支持智美公司經營,曾向其通過借款,而智美公司尚未償還;鑒于乙方為智美公司股東;現因智美公司再次請求甲方為其在興業銀行的五百萬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甲乙雙方就上述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一、乙方將其持有的智美公司的全部股權(該股權占智美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34.35%)無償轉讓給甲方指定的受讓人,乙方與甲方指定的受讓人在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二、乙方在本協議及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讓人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三、待前述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后,甲方配合智美公司辦理銀行貸款擔保手續,為智美公司在興業銀行的五佰萬元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四、智美公司應積極籌措資金償還上述貸款。如智美公司在貸款到賬的六個月內還清上述貸款,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讓人將無償將上述股權轉回給乙方;如智美公司在貸款到帳后的六個月內未能還清上述貸款,則甲方在承擔了連帶償還責任后,上述股權將不再轉回給乙方,乙方無權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受讓人主張有關該股權的任何權利。同時乙方與智美公司也不產生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也無權向智美公司主張任何權利。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案外人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借款申請表,申請被告為其在興業銀行的5000000元貸款倒貸,張毅強作為借款單位的負責人在該申請上簽名并加蓋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的公章。2008年11月4日,被告將5000000元從中行重慶道支行轉入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在××路××號,為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向興業銀行償還了貸款欠款。
2008年11月4日,張毅強與被告指定的受讓人楊偉星簽訂《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載明經協商一致就張毅強持有的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一、張毅強作為該公司的合法股東,投資180萬元持有該公司34.35%股權,現張毅強將其在公司中占有的股份的全部,即34.35%股權依法轉讓給受讓人楊偉星,受讓人楊偉星自愿接受以上股權,并據此成為該公司的合法股東;二、股權轉讓后,張毅強放棄其轉讓的股權所代表的股東權利,相應的股東義務也隨之免除;受讓人楊偉星則在其受讓的股權范圍內享有并承擔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三、本協議須提交公司股東會議審議通過,并連同《股東會決議》一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該協議有張毅強和受讓人楊偉星簽字確認。同日,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載明“同意張毅強、張明輝、沈萱與楊偉星、李天宇、刁文元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優先權。因股權轉讓而退出股東會的股東僅對此項事項發表表決意見”。當日,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辦理股東變更手續。
2013年3月2日,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分別與楊偉星、李天宇、刁文元簽訂《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楊偉星、李天宇、刁文元將分別持有的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34.35%、15.84%、14.50%股權轉讓給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2013年3月7日,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載明“同意楊偉星、李天宇、刁文元與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優先權。因股權轉讓而退出股東會的股東僅對此項事項發表表決意見”。2013年3月27日,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將楊偉星、李天宇、刁文元三自然人股東的股權份額轉讓給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2013年7月31日,被告中鹽天津市長蘆鹽業有限公司在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經天津市產權交易中心履行掛牌競價程序后,將其持有的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35.31%股權份額轉讓給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受讓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共計支付對價5280000元,并向楊偉星支付股權款。2018年1月23日,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
2013年12月11日,張毅強在內的十數人作為代表,通過市長信箱聯名反映被告未給付股權轉讓款問題,天津市信訪辦于2013年12月23日答復已轉交相關部門辦理。原告提交的證據EMS特快專遞復印件顯示:2014年3月7日案外人呂躍英(上述代表之一)向位于北京豐臺區××街××大廈中國鹽業總公司郵寄信件,內件品名為“關于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個人集資股權”。原告確認該份專遞郵件單無原件,亦無法提供郵寄結果的相關材料。2015年12月29日,張毅強等人通過市長信箱聯名反映被告未給付自然人股東股份款項問題,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予以回復,告知已轉送天津市長蘆鹽業總公司。
庭審中,原告確認于2013年6月20日知悉第三人中國三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長蘆智美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毅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260元,由原告張毅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耿娟
審判員喬偉
審判員劉志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杜閃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