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334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確認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給付給付申請執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賠償款994528.76元、案件受理費14276.50元,共計1008805.26元。因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請,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承擔本案執行費12488元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青0102執1006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詢了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名下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證券、保險等財產狀況,從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扣劃76149元,其中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案款63661元,除此之外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委托其住所地法院進行調查,亦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現已對被執行人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常毅
審判員錢素霞
審判員李處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馬應虎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