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偉與被告西寧市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張偉、西寧市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青0105民初264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615405.55元;2.判令被告以615405.55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成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張偉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借用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質,于2014年與總承包商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西寧市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發包人的,西寧市北川河片區及主干路(東西向)雨污水收集管網-土建工程-劉家溝道路及電力管網工程分包合同,并于2014年7月完成了施工合同的施工任務并且驗收通過,到目前為止總承包商,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沒有收到發包人(西寧市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為由一直拖欠未支付該合同剩余工程款,造成張偉一直無法完成施工班組、材料供應商等的費用支付,導致被施工班組起訴,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二十里鋪法庭提起訴訟。原、被告就西寧市北川河片區及主干路(東西向)雨污水收集管網-土建工程-劉家溝道路及電力分包合同已經完工結算,工程總工程款為:5742738.4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5096837.90元;各項扣款:30495.0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總計為:615405.55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偉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啟蕓
書記員肖歡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