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立案執行吳海福、吳美榮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我院作出(2020)遼0921民初175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申請執行人向我院申請執行判決書第一項內容:“一、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協議于2021年春播前完成復墾工作。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相關執行手續
吳海福、吳美榮等物權保護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921執168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中,當事人雙方就判決第一項內容復墾工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向我院提供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申請執行人同意和解并撤回執行申請。本院認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撤回執行申請,符合終結執行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我院作出的(2020)遼0921民初1753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孟曉東
審判員付巖
審判員李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鄒德狀
書記員麻麗娜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