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創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浦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2019)蘇0111民初63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872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民終3872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拓創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未能查清本案的事實,錯誤判決上訴人支付工程款100多萬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6年11月簽訂過瀝青攤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生效后,上訴人按合同約定預付20萬元工程款。被上訴人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疏于管理,偷工減料,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未果。由于時間緊迫,上訴人請其他施工隊返工施工。返工施工的費用40萬元,該40萬元返工施工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故上訴人一審時就主張工程款需要重新核算,但一審法院未能采納。由于工程質量出現問題,上訴人不能及時結算到工程款,就不能及時把工程款支付給同浦公司,因此利息不應該由上訴人承擔,而且被上訴人要承擔維修費用。
同浦公司辯稱,涉案工程系瀝青砼工程,一般施工完成時間比較短,而且工程一般是當場交付使用。涉案工程在2016年12月6日已經全部完工,并且與上訴人完成了結算。工程已投入使用,并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而且在結算前后,被上訴人均未收到上訴人關于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
同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拓創公司向同浦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實際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為623550元);2、判令拓創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6年11月9日,同浦公司與拓創公司簽訂了盤城街道重點片區美麗鄉村街道道路建設二標段8條路瀝青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同浦公司對該道路實施瀝青砼路面攤鋪、碾壓工程作業,計劃開工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計劃完工時間為2016年12月25日。瀝青砼計量方式為以噸位計算,按照同浦公司實際攤鋪數量計算。結算方式由同浦公司按照拓創公司確認的工程數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瀝青砼攤鋪結算金額,并經拓創公司簽字確認,工程款支付進度:機械進場預付20萬元,攤鋪結束后按實際結算,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至50%,余款在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拓創公司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工程款按每日1‰標準支付違約金。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合同簽訂后,同浦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開工,于2016年12月6日完工。
2017年1月16日,拓創公司在同浦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上蓋章,確認同浦公司施工的工程總價款為1698787元。拓創公司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了20萬元預付款,2018年2月18日支付了40萬元,截至一審庭審,拓創公司仍欠工程款1098787元。
一審法院認為,同浦公司與拓創公司簽訂瀝青砼攤鋪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各自義務履行合同。同浦公司在簽訂合同后,按約進行了施工。同時,拓創公司對該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進行了確認,即工程總價款為1698787元,而拓創公司僅支付了工程款600000元,故對同浦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0698787元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同浦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欠付利息,拓創公司認為同浦公司主張的計算標準過高,一審法院認為,同浦公司對其損失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對該項訴請部分予以支持。根據合同約定,拓創公司應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的50%,即849393.5元,而拓創公司僅支付了20萬元,因此,其應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649393.5元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其次,按合同約定,拓創公司應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工程價款,但截至2017年7月31日,拓創公司僅支付了20萬元,仍欠1498787元,因此,拓創公司應于2017年8月1日起,以1498787元為基數支付利息。后拓創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400000元,故拓創公司應于2018年2月14日起以1098787元為基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拓創公司認為在施工結束后,同浦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由同浦公司返工維修,但其并未提供證據,故對其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8787元;二、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49393.5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7年7月31日;以1498787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2月13日;以1098787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審中,拓創公司提交合同決算書及付款憑據(均為復印件),擬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找到另外一家公司簽訂合同進行維修,并結算付款。
同浦公司質證認為,因為是復印件,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結算書上的內容并不能直接證明是因被上訴人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對關聯性也不予認可,事實上,上訴人也未曾通知被上訴人案涉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
同浦公司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擬證明被上訴人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資質。拓創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對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真實性予以認定。對拓創公司提交的證據,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評述。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另查明,同浦公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
還查明,案涉瀝青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條第二項約定,缺陷修復責任期為壹年。在缺陷修復責任期內,因乙方原因如瀝青砼質量或攤鋪質量造成的路面損壞或缺陷,由乙方負責修復。因路基或路面基層質量不符合要求或強度不符合要求、排水不暢等原因造成的路面損壞,不屬于乙方的保修范疇。
上述事實,有瀝青砼攤鋪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結算單、工程款計算明細、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25元,由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許云蘇
審判員汪德全
審判員李任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鳳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