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浦公司)與被告江蘇金勝樓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勝樓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浦口城管局)、江蘇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舜公司)、張安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青、被告金勝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志明、第三人浦口城管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心竹、第三人浦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加平、第三人張安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金勝樓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1民初6387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同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金勝樓公司支付工程款431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判令第三人張安興對被告金勝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第三人浦口城管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日,同浦公司與金勝樓公司簽訂《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瀝青砼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同浦公司為金勝樓公司完成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瀝青砼路面攤鋪、碾壓工程,合同價款為821232元,雙方同意按821000元結算工程款。2013年10月31日,同浦公司向金勝樓公司出具了金額為821000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并承擔了相應稅費,金勝樓公司僅于2014年1月24日支付390000元,截止今日,仍有工程款431000元未支付。之后,同浦公司每年均通過電話等形式催告金勝樓公司支付款項,且在2016年6月15日以手機短信方式催告,但金勝樓公司仍未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張安興為涉案工程的分包人或轉包人,應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浦口城管局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金勝樓公司辯稱,公司承接工程后內部轉包給張安興施工,同浦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是公司事先蓋好章的,工程由同浦公司施工的事情是與張安興洽談的,但未達成協議,合同留在了同浦公司處,同浦公司一直沒有給金勝樓公司。后同浦公司越過金勝樓公司、張安興,直接與浦口城管局商談施工事情,工程結束后驗收手續都是浦口城管局與同浦公司辦理的,浦口城管局委托浦舜公司向同浦公司支付了390000元。
第三人浦舜公司述稱,本案與浦舜公司無關。
第三人張安興述稱,其與金勝樓公司是內部承包關系,由于工程需要瀝青,遂與同浦公司商談,因要收取一定管理費,同浦公司不愿施工。后同浦公司直接與浦口城管局協商施工事宜,浦口城管局安排同浦公司施工,與其沒有任何關系,其也不知道同浦公司與金勝樓公司簽訂合同一事,390000元是浦口城管局匯入金勝樓公司帳戶,金勝樓公司轉入其兒子帳戶,讓其付給同浦公司的。
第三人浦口城管局述稱,金勝樓公司是涉案工程的中標單位,浦口城管局與金勝樓公司簽訂了協議書,張安興是金勝樓公司的現場負責人,浦口城管局不知曉金勝樓公司與張安興之間的轉包、分包關系。工程一直未進行竣工結算,直至2019年8月,金勝樓公司才提供竣工結算資料,目前正在進行審計。浦口城管局已支付金勝樓公司工程款1697000元,剩余工程款待雙方確認最終結算價格后愿意支付給承包方。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浦口城管局與金勝樓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金勝樓公司承接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工程內容:道路、立面、綠化等。合同工期140天。合同價款3130400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終審結算后付至終審結算價的94%(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退還方式詳見附件3。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綠化養護期2年,立面裝飾為2年。本工程約定的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6%。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2013年7月2日,同浦公司(乙方)與金勝樓公司(甲方)簽訂《瀝青砼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瀝青砼攤鋪工程。道路工期: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4日。瀝青砼計量方式:以噸位計算,按乙方實際攤鋪數量計算為準。封層、粘層、透層計量方式:按平方計算,2元/平方。合同價款(暫定)821232元。結算方式:乙方按甲方確認的工程數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瀝青砼攤鋪結算金額,并經甲方確認。工程款支付:瀝青砼攤鋪結束后工程款一次付清。合同簽訂后,同浦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涉案工程已施工完畢,同浦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90000元。
2013年7月11日,金勝樓公司與張安興簽訂《工程承包協議》,約定張安興承接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工程內容及范圍:道路、立面出新、綠化等,包工包料。工程總額313040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18日,致同(北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致同公司)接受浦口城管局的委托對浦口區珠江路綜合整治工程進行工程結算審核。2020年3月25日,經審計確認整體工程總造價為2050951.6元,其中涉案的工程價為1179009.22元(含瀝青表面處治27343.01元、瀝青混凝土675924.48元、瀝青混凝土475741.73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向同浦公司的副總經理蔡川調查,其陳述涉案工程是由浦口城管局與金勝樓公司協調好由同浦公司施工,施工完畢后由浦口城管局協調同浦公司與金勝樓公司補簽的合同,涉案工程與張安興、浦舜公司均沒有關系。金勝樓公司對此無異議。浦口城管局表示其對轉包、分包不知情。
庭審中,同浦公司與金勝樓公司均確認金勝樓公司尚欠工程款405000元。浦口城管局與金勝樓公司確認浦口城管局尚欠金勝樓公司工程款353951.6元。同浦公司撤回要求金勝樓公司支付利息、要求張安興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施工合同、審核報告、稱重記錄、施工協議、發票、付款憑證、領條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金勝樓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5000元。
二、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區城市管理局在欠付被告江蘇金勝樓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353951.6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375元,由被告江蘇金勝樓建設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區城市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375元
合議庭
審判長黃維
人民陪審員趙梅鳳
人民陪審員李文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焦穎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