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浦公司)訴被告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青、被告拓創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幫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1民初6377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同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拓創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8455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43795.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止的利息54647.69元,以1367275.60元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4584.27元,及以實際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1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為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違約金合計為1715349.18元);2、判令被告拓創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浦口區云杉路建設工程瀝青砼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拓創公司完成道路瀝青砼路面攤鋪、碾壓等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進行了施工,雙方簽訂了工程量結算單,確定了最終工程價款為3034551.2元。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拓創公司辯稱,其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時,系項目經理,原告的工程款是環綠公司支付的,與被告無關。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浦口區云杉路建設工程瀝青攤鋪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該道路實施瀝青砼路面攤鋪、碾壓工程作業,工程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計劃完工時間為2016年12月5日。瀝青砼計量方式為以噸位計算,按照原告實際攤鋪數量計算。結算方式由原告按照被告確認的工程數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瀝青砼攤鋪結算金額,并經被告簽字確認,工程款支付,機械進場預付20萬元,攤鋪結束后按實際結算,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至50%,余款在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工程款按每日1‰標準支付違約金。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開工,于2016年7月10日完工。
2016年11月9日,平邦明在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價款為2987591.2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上蓋章,確認原告新的施工工程價款為46960元。被告在2016年4月5日支付了15萬元,截至庭審,被告仍欠工程款2884551.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瀝青砼攤鋪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結算單、工程款計算明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551.2元;
二、被告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884551.2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3599元,由被告江蘇拓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599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18
合議庭
審判長張維超
人民陪審員聶新久
人民陪審員倪敬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蔣衍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