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富藍耐環保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藍耐公司)與被告浙江漢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藍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甘肅富藍耐環保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漢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0108民初2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富藍耐公司訴稱,2015年3月24日,中冶焦耐(大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焦耐公司)與被告合作中標了甘肅宏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萬噸煤炭分質利用項目一期工程(150萬噸)中低溫煤干餾高濃度酚氰污水處理站項目(BOT模式)(以下簡稱案涉項目)。項目中標后,浙江富春紫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春紫光公司)作為項目意向投資方與被告和中冶焦耐公司就項目合作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富春紫光公司(甲方)、被告(乙方)以及中冶焦耐公司(丙方)三方于2015年7月20日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共同作為發起人設立富藍耐公司(項目公司,即原告),負責項目建設運行。在《投資合作協議書》附件五中,被告向原告作出說明及承諾,針對項目靜態投資控制:“乙方承諾《項目造價控制表》項目靜態投資控制在17460萬元范圍內,若因鋼材、砼、人工費用的上漲(《項目造價控制表》中所列建安、人、機、材費用(基準日為2015年3月23日)引起的建安工程費超出上述控制價的,由項目公司承擔,其他因素引起的超控制價的,由乙方補足差額;……”。2020年10月,原告委托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案涉項目進行審計并出具了《專項審核報告》,該報告指出“經審計,截至2020年10月31日項目靜態投資額為215702015.23元”。據此計算,案涉項目靜態投資差額為(215702015.23-174600000)=41102015.23元。后,原告委托浙江合眾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咨詢公司)對案涉項目的人工材料價差結算價進行審計,審核范圍為“本項目人工、鋼材、混凝土價差調整”。咨詢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載明“經審核,實際工程結算造價為-2080099元”,足以說明案涉項目靜態投資超出控制價并非是由“鋼材、砼、人工費用的上漲”導致的,對超出靜態投資控制價41102015.23元的差額部分應由被告承擔補足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投資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五的相關條款履行投資補差合同義務,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合同得到切實履行,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原告特此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超出項目靜態投資控制價的差額41102015.23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被告漢藍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一、本案存在約定管轄。原告根據《投資合作協議》附件五要求被告承擔靜態投資控制價的差額41102015.23元,《投資合作協議》第七條“爭議解決”中明確約定:協商不成時由項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即原告公司所在地甘肅省嘉峪關市。雖然被告對項目公司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存有異議,但是該約定管轄未違法法律關于約定管轄的規定且約定管轄明確,應屬有效。附件五作為《投資合作協議》的一部分,因附件五產生的爭議糾紛,應當按照《投資合作協議》中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處理。原告以《投資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項目靜態投資控制價”金額及相關條款為訴請計算依據主張本案訴訟標的,就不應排除該協議中明確約定的管轄條款;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時對協議斷章取義、片面或故意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二、本案符合專屬管轄。原告的訴請涉及甘肅宏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萬噸煤炭分質利用項目一期工程(150萬噸)中低溫煤干餾高濃度酚氰污水處理站項目(BOT模式)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確定以后才能確定被告需補差的金額。被告對原告單方私自委托鑒定的工程造價金額不予認可,本案的關鍵性爭議之一就是該項目的工程造價金額,實際上屬于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范疇,應當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或者立法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甘肅省嘉峪關市法院管轄。三、關于本案級別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的規定,對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被告注冊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原告注冊地為甘肅省嘉峪關市,按照上述規定,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綜上,原告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浙江漢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涼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孔雅云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