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鄭綏武等21名農民工因與被申請人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通榆團結風電廠、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鄭定波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終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鄭綏武等21名農民工與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通榆團結風電廠、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鄭定波勞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民申2517號
判決日期:2020-02-12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查過程中,經查,本案再審申請人是黑龍江省龍江縣21名農民工,但在申請書的再審申請人處僅有鄭綏武簽名。而鄭綏武作為代表人并未提交其被推選為訴訟代表人的推選手續或委托授權手續。經向其釋明,本院限其于傳喚其來院接受詢問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被授權申請再審的相關手續。2019年10月22日本院以郵寄的方式向鄭綏武送達傳票,通知其到本院接受詢問,被鄭綏武拒收。后經電話通知,鄭綏武明確拒絕到法院接受詢問,并口頭申請自己撤訴。經查二審法院的判后答疑筆錄可知,被答疑人及筆錄簽字人均為鄭定波,而鄭定波為本案再審申請的被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零二條關于:“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的規定,本案符合終結審查情形
判決結果
終結審查黑龍江省龍江縣21名農民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麗
審判員趙希洋
審判員宋雨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邢勇振
書記員白舒萌
判決日期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