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偽造公司印章一案,由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以長綠檢刑檢刑訴(2019)23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魏琳、馬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張海峰的辯護人王禹祁、孟凡超的辯護人曹兆明、王紅明的辯護人高志斌、馬季的辯護人李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張海峰、孟凡超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06刑初236號
判決日期:2019-08-01
法院: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為了幫助齊某、彭某、韓某、張某等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伙同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在位于長春市××區宏達圖文店內,由被告人王紅明偽造了內容為齊某-趙洪臣、彭某-李曉宇、韓某-王影、張某-劉金華的結婚證四張。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利用偽造的結婚證幫助齊某、彭某、韓某、張某等人在四平市違規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并從中獲利。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結婚證查詢信息、結婚證復印件、房產證、發票復印件、四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憑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情況說明、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行回執、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齊某、彭某、韓某、張某、李某、楊某、王某、宋某、端某祥瑞、馮兆俞、孔令彪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訊問光盤。
2、201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在長春市××區宏達圖文店內,為劉某1偽造了吉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長春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物資合同專用章)白城城原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等4枚印章并從中獲利。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行回執、真印章印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印章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刑事判決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絡人信息查詢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1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紅明、馬季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訊問光盤。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款的規定;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四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張海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張海峰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張海峰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對自己行為表示懺悔。3.被告人張海峰愿意積極配合返還贓款。4.被告人張海峰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其行為危害程度不大。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孟凡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孟凡超在案件中起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孟凡超在案件中起到了介紹的輔助作用,沒有直接參與假證制作。3.在獲利方面,只獲得8000元,供述相對穩定,多數獲利被中介獲得,或者給了張海峰,屬于從屬地位。3.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4.被告人孟凡超系初犯,認罪態度好。5.被告人孟凡超認罪悔罪,愿意繳納罰金。
被告人王紅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王紅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王紅明在案件中的作用相對較小,其偽造的結婚證底板、身份信息都不是自己提供的,偽造證件的目的也不知情。3.被告人王紅明系偶犯、初犯,并愿意繳納罰金。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馬季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2.被告人馬季在案件中作用較小,沒有參與到假證的制作。3.被告人馬季系初犯,無前科劣跡,愿意繳納罰金。4.被告人馬季家中有未滿五歲的孩子需要照顧,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
1、201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為了幫助齊某、彭某、韓某、張某等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伙同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在位于長春市××區宏達圖文店內,由被告人王紅明偽造了內容為齊某-趙洪臣、彭某-李曉宇、韓某-王影、張某-劉金華的結婚證四張。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利用偽造的結婚證幫助齊某、彭某、韓某、張某等人在四平市違規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并從中獲利。被告人張海峰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王紅明、馬季。被告人張海峰從中獲利10500元;被告人孟凡超從中獲利8500元;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共從中獲利200元。
2、2018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在長春市××區宏達圖文店內,為劉某1偽造了吉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長春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物資合同專用章)白城城原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等4枚印章并從中獲利。被告人王紅明、馬季共獲利4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當庭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結婚證查詢信息、結婚證復印件、房產證、發票復印件、四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憑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印章及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真印章印簽、辦案說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情況說明;證人齊某、彭某、韓某、張某、李某、楊某、劉某2、王某、宋某、端某祥瑞、馮兆俞的證言;被告人張海峰、孟凡超、王紅明、馬季的供述;訊問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海峰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孟凡超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王紅明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四、被告人馬季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追繳被告人張海峰違法所得一萬零五百元;追繳被告人孟凡超違法所得八千五百元;追繳被告人王紅明、馬季違法所得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合議庭
審判長陳鳳英
人民陪審員張美玲
人民陪審員宮秀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解昊軒
判決日期
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