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孫偉、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法力,原審被告國網吉林梨樹縣供電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2017)吉0322民初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與2017年8月25日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予以準許。上訴人孫偉,被上訴人王法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國網吉林梨樹縣供電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偉、四平電力設備制造安裝有限公司與王法力、國網吉林梨樹縣供電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吉03民終1150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孫偉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判定變壓器位于被上訴人土地范圍之內系認定事實錯誤。1、被上訴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證已經不能真實反映被上訴人所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范圍。被上訴人所持有的1991年證照應當作廢,不是認定被上訴人土地范圍的物權證書。2、被上訴人提交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其宅基地的四邊長度及四至,該證書形成于1997年,晚于被上訴人提交的產權證的土地使用證,應當作為認定被上訴人土地范圍的證據,根據該證據足以確定廣告牌位于被上訴人宅基地范圍之外。
王法力辯稱:上訴人在安裝變壓器是沒有得到被上訴人王法力的同意,并且變壓器占用的是王法力的宅基地,上訴人的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希望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國網吉林梨樹縣供電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王法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對占用我的土地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法力與孫偉系鄰居。2016年5月份,孫偉在王法力西墻外屯道以東安裝了10千伏變壓器臺一座。一審法院認為,農村土地使用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頒發的有效證件,本案中王法力的土地使用證對其邊鄰四至有明確記載,其中西至屯道,而孫偉作為王兵老年公寓的所有權人,為公寓安裝的變壓器架設在王法力西墻外屯道以東,位置恰在王法力土地使用證的邊鄰四至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據此,孫偉未經產權人王法力同意便在王法力的宅基地使用范圍之內架設變壓器屬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王法力訴請孫偉賠償損失,因王法力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對孫偉主張設立變壓器已經王法友同意,因王法友不是產權人,其同意與否對王法力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對孫偉的辯解不予支持。因四平電力安裝公司對委托方安裝變壓器用地審查存在瑕疵,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判決:一、孫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拆除涉案變壓器,并將變壓器所占用土地恢復原狀;四平電力安裝公司負有協助拆除義務。二、國網吉林梨樹縣供電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三、駁回王法力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人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孫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玉敏
審判員孫鵬
審判員畢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思惟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