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控中科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壯大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六局”)、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控水務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六局北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7民終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1601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控中科成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誤。在認定事實方面,錦州城市污水廠三期工程是總承包項目,中建六局是施工單位,申請人只是牽頭單位。申請人按發包人指示開立項目部賬戶,發包人將全部工程款項付至該賬戶,作為項目內分包工程款等款項的實際支付來源。就案涉工程款而言,申請人只是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代收、代付,壯大公司在收款后并不需要向申請人開具發票。申請人作為總承包項目牽頭單位,自身并沒有向分包單位付款的義務。此外,申請人雖然參與了涉案工程的相關環節,但均系依據申請人與中建六局的聯合體分工而完成,參與項目的合同基礎是總承包合同,并不代表申請人實際參與履行了中建六局與壯大公司之間的分包合同。申請人和中建六局作為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僅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應各自承擔責任。基于合同相對性,分包單位壯大公司應依據分包合同向其合同相對方中建六局追索工程款。二審法院判令申請人加入分包合同并需向分包方付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綜上,再審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再審;2、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撤銷二審判決中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中建六局共同給付被申請人壯大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848625元及利息(利息以4848625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484862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之部分,就該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改判由被申請人中建六局承擔;3、由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中建六局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申請人自認“壯大公司是我公司外委分包,我公司外委單位的工程款由我公司項目部進行支付”。壯大公司自認“工程結算付款由申請人具體負責辦理”。(二)申請人是事實上的案涉工程發包人。是申請人確認現場簽證及工程聯系單進行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接收的案涉工程決算書,并且“壯大公司收到的工程款均系申請人支付”。此外,申請人收到建設單位撥付包括案涉工程等11項外委分包工程款,均系申請人支付給11家分包單位,從未支付給中建六局。(三)壯大公司與中建六局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目的不是約定雙方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而是應申請人要求,為了避免壯大公司直接向申請人開具工程發票導致申請人不能抵稅,滿足壯大公司向中建六局開具發票必須提供合同的要求(壯大公司不持有合同原件的原因)。綜上,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只是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代收、代付”與事實不符,案涉環保工程事實上發包人是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申請人應向其承認的外委分包壯大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再審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北控水務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對于北控中科成公司的再審申請無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丁海
審判員鐘峰
審判員劉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蔣天盛
書記員丁威揚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