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原告錦州大地綠化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夢、宋佳月、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丹、曹保國、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新,田秋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792民初502號
判決日期:2020-08-17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48625元,利息730000元(暫計算至起訴日,以實際支付本金日為準)合計5578625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在2013年6月14日承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發包的錦州污水三期工程巖石邊坡錨噴工程。原告在2015年6月20日承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發包的錦州污水三期廠區圍墻、截洪溝工程。該二項工程審定金額為10558625.83元。現在此二項工程按約定已在2015年10月15日竣工,并同時交付使用。依據第一被告與第三被告簽訂的《聯合體投標協議書》,第三被告是投標《錦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聯合體牽頭人,按雙方口頭約定:工程結算付款由第三、第四被告具體負責辦理支付手續。按合同約定四被告應在2015年10月15日付清95%工程款(不含5%質保金),但至本案起訴日,第三、第四被告只支付工程款5710000元,尚欠4848625.83元工程款。此期間原告多次找四被告要求給付拖欠工程款未果。
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沒有發生資金往來,不是適格主體。原告無權向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張權利。
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辯稱,一、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與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的合同關系。事實是原告與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建立的合同關系,在涉案項目承建工程,與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不存在實際的合同關系;二、原告已明確其承建的工程是通過招投標手續承接的,但實際上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并未招標該項工程,與原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僅是配合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該合同僅作為開具發票使用,對此原、被告均知情,并一致認可,故原告無權向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主張權利;三、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已經向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原告系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外委分包單位,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由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同時向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支付2%的管理費,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僅需配合原告辦理發票事宜,其他不承擔任何責任。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過任何工程款,雙方不存在資金往來,故不應承擔任何給付責任。原告與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簽訂的兩份施工合同,均是在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出具確認函后簽訂,合同日期雖然是2013年6月14日及2015年6月20日,但實際該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均為2016年4月。
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與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未簽署合同,在各方沒有簽訂新的合同或達成約定的情況下,仍由當時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承擔責任,不應由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結算工程款。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答辯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過確認函,我方沒有見過。事實上本案的工程由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接,其中關于原告承接的工程是由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實際履行;二、本案的工程款支付條件不成就。根據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和原告所簽訂的分包協議第10.3條,結算條件是需要經過政府審計部門或評審部門的審計出具最終的工程款的決算結果,但是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政府相關部門并未作出這樣的文件,所以原告的工程款金額實際上是沒有確定,在此情況下,客觀上被告各方沒法向其支付任何款項;三、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現有的證據沒有表明其計算基數、利率、期限,事實上計算的基數取決于政府最終結算的基數,基數客觀上無法確定。因為客觀原因沒有作出最終的決算結論,導致被告各方沒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過錯不在被告各方,尤其不在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所以相應的逾期損失原告沒有主張的基礎。
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辯稱,同意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和原告未簽訂任何協議,不存在事實上的法律關系,和涉案工程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將被告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納入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錦州市二三污水處理廠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錦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發包給被告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雙方簽訂《錦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錦州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投標文件。2013年6月14日,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將上述工程的廠區圍墻及截洪溝工程分包給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廠區圍墻及截洪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廠區圍墻、護欄、截洪溝施工。工程合同價款暫定,1223400元,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為準,結算最終結果以審計為準。2015年6月20日,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將上述工程的巖石邊坡錨噴工程分包給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巖石邊坡錨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邊坡清理、削坡、錨桿鉆孔、灌漿巖石層、非預應力錨桿安裝、鋼筋網鋪設、噴射混凝土等工程。工程合同價款暫定,10690000元,工程結算以最終業主審計為最終結算工程造價。以上工程價款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實際完成施工產值75%;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結算審計最終結束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剩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年后14日內無息結清。關于利息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2015年10月15日,該工程竣工驗收。2019年6月3日,錦州市財政局評審中心對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邊坡支護工程審定金額為10040125元,審減率4.39%,審減金額440570元,財政審核結果為9599555元;2019年8月20日,錦州市財力保障中心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中,對該審減金額解釋結論為“核減單位(北控中科成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聯合體)結算上報中邊坡支護部分的施工措施費440570元”。其分包的廠區圍墻、截洪溝工程財政審核結果為518501元。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5710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錦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錦州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投標文件、錦州市北控水務有限公司三期廠區廠區圍墻及截洪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巖石邊坡錨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圖紙、錦州污水三期工程審核結論征求意見書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總計4848625元及利息(利息以4848625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錦州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51元,由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海生
人民陪審員劉娜
人民陪審員劉金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賈雪
書記員裴晶晶
判決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