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行杰與被告胡方新、東營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市政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行杰委托訴訟代理人岳鎮鎮、被告胡方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恒泰市政工程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行杰與胡方新、東營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502民初623號
判決日期:2020-05-14
法院: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張行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胡方新、恒泰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9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3425.60元(自2018年2月5日暫計算至2019年12月17日),并自2019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胡方新、恒泰市政工程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胡方新將榮烏高速六標段苗木工程承包給張行杰。張行杰依約提供苗木及開挖樹坑進行栽種。工程完工后,胡方新向張行杰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欠張行杰榮烏高速六標段苗木款和打樹坑錢共計298000元”。另外,恒泰市政工程公司將涉案工程承包給胡方新。現胡方新、恒泰市政工程公司拒不支付款項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張行杰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望判若所請。
胡方新辯稱,對起訴金額有異議,已經支付張行杰工程款95000元,還剩203000元未支付。其他沒有異議。
恒泰市政工程公司未作答辯。
張行杰為證明其主張,圍繞上述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
本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
張行杰與胡方新之間未簽訂書面的承攬合同或協議。2017年,張行杰承攬施工了胡方新承包的榮烏高速六標段苗木工程。張行杰向胡方新提供苗木,并找了部分人員打樹坑。2018年2月5日,胡方新向張行杰出具欠條,欠條內容載明“欠張行杰榮烏高速六標段苗木款和打樹坑錢共計298000元”。2018年2月14日,胡方新向張行杰支付款項95000元,剩余款項203000元至今未付。
張行杰主張的利息損失,系以款項298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5日按年利率6%計算至2019年12月17日共計33425.60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同時查明,張行杰主張恒泰市政工程公司與胡方新共同承擔付款責任,但未提交相關證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方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行杰款項20300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式:以款項203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張行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71元,減半收取3135.50元,由原告張行杰負擔963元,被告胡方新負擔217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廣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薛文文
判決日期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