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義香與被告臨江大光明酒店、追加被告王艷紅、張魁、白山電力工程總公司臨江分公司(以下簡稱白山電力臨江公司)、白山鑫泰電力工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山鑫泰電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孫義香、追加被告王艷紅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孫義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言、追加被告王艷紅、追加被告白山電力臨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維國、馮天鴻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庭審原告孫義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言、追加被告王艷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春、追加被告白山電力臨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維國、馮天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臨江大光明酒店、追加被告張魁、追加被告白山鑫泰電力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義香與臨江大光明酒店、王艷紅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681民初1064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臨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義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預訂的婚宴;2、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婚宴預存款20000元、訂金2000元,共計22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因女兒結婚需要定于2020年10月6日在臨江市辦理回門宴請,并于2020年6月26日到被告處訂下酒席,同時支付給被告2000元訂金及10000元預存款,6月27日又支付給被告10000元預存款。2020年8月原告女兒因感情不和解除與其未婚夫的結婚事宜,故無法于2020年10月6日辦理回門婚宴,因此原告告知被告取消預訂的婚宴并請求被告返還22000元婚宴款,被告同意,但并沒有立即返還22000元款項。后原告多次到被告處索要,但被告一直以沒有錢為由拖延不付。原告在庭審中要求被告臨江大光明酒店、追加被告王艷紅、張魁、白山電力臨江公司、白山鑫泰電力承擔連帶責任。
臨江大光明酒店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王艷紅承認原告起訴的全部事實。
張魁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白山電力臨江公司辯稱:山電力工程總公司臨江分公司上級法人單位系白山市電力工程總公司,白山電力工程總公司現已變更名稱為白山鑫泰電力工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臨江大光明酒店的承包協議是白山電力工程總公司臨江分公司與張魁簽訂的,現在由張魁經營,原告追加本公司為被告訴訟主體錯誤,涉案的婚宴預存款22000元,原告沒有交給本公司,本公司對本案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告訴,本公司認為原告將涉案的預存款沒有支付給臨江大光明酒店,而是直接支付給王艷紅個人微信,王艷紅為原告出具的收據三張中有兩張蓋有公章為臨江市大光明酒店,一張為沒有蓋公章,經查臨江市大光明酒店已與2018年5月10日注銷,本公司認為王艷紅收取原告現金及出具收據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與臨江大光明酒店無關。
白山鑫泰電力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臨江市大光明酒店系白山電力臨江公司的三產企業,白山電力臨江公司上級法人單位系白山市電力工程總公司,白山電力工程總公司現已變更名稱為白山鑫泰電力,該酒店于2018年5月10日已經改制注銷。臨江市大光明酒店與張魁于2016年6月8日簽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五年,自2016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臨江市大光明酒店將酒店的整體服務經營權交張魁承包經營,張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張魁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白山電力臨江公司與張魁于2018年5月12日簽訂臨江大光明酒店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三年,自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白山電力臨江公司將臨江大光明酒店的整體服務經營權交張魁承包經營,張魁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張魁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蘭孝花與白山電力臨江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在白山電力臨江公司與張魁承包合同期(2021年6月8日)未滿之前,蘭孝花暫不對酒店經營,蘭孝花在未經營之前,臨江大光明酒店一切債權、債務均與蘭孝花無關”。2018年5月14日,臨江大光明酒店進行注冊登記,系蘭孝花個人獨資企業,蘭孝花未實際取得該酒店經營權。臨江大光明酒店實際經營人為張魁、王艷紅,二人系母子關系,張魁負責酒店住宿、王艷紅負責酒店餐飲。2020年6月26日,孫義香因其女兒結婚定于2020年10月6日在臨江市辦理回門宴請,到臨江大光明酒店預訂酒席,同時以微信轉賬方式,向王艷紅個人微信轉賬支付2000元訂金及10000元預存款,6月27日再次向王艷紅個人微信轉賬支付10000元預存款,王艷紅收到上述款項后,由酒店工作人員為孫義香出具收據三張,其中2020年6月26日收據兩張蓋有臨江市大光明酒店發票專用章,2020年6月27日收據一張未蓋章。2020年8月孫義香女兒因感情不和解除結婚事宜,無法于2020年10月6日辦理回門婚宴,孫義香告知王艷紅取消預訂的婚宴并請求王艷紅返還22000元婚宴款,王艷紅同意取消并返還訂金及預存款22000元,該款項王艷紅一直未返還。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收據、名片、微信轉賬記錄,被告提交的臨江市大光明酒店清算方案、承包合同兩份、協議書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追加被告王艷紅、張魁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孫義香訂金2000元及預存款20000元,共計22000元;
二、駁回原告孫義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追加被告王艷紅、張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袁秋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徐超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