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昂翔控制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申請,本案移送浙江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裁定撤銷上述民事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轄。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洪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昂翔控制系統有限公司與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滬0116民初11280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海昂翔控制系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81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暫計1000元(貨款4140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6年2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止;貨款24000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6年3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止)。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土耳其35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編號為ASP006-P012),約定標的為分子篩程控閥,數量18個,總價為414000元,交貨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5日,原告通過陸路運輸方式將土耳其合同約定貨物發往被告指定的交貨地點即上海毅發倉庫-上海浦東張揚北路XXX弄XXX號靠近港華路,并于2015年8月15日到達現場,被告收到貨物。被告分別于2015年8月13日、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貨款248400元、124200元,合計372600元,10%尾款41400元至今未付。同年5與4日,原、被告又簽訂俄羅斯120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編號為ASP005-P022),約定標的為閥門,總價為600000元,交貨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或以買方通知為準。2015年12月14日,原告通過陸路運輸方式將合同約定貨物發往被告指定的交貨地點即上海毅發倉庫-上海浦東張揚北路XXX弄XXX號靠近港華路,并于2015年12月15日到達現場,被告收到貨物。被告分別于2015年5月4日、12月10日向原告支付貨款20000元、340000元,合計360000元,剩余40%的貨款240000元一直未支付。綜上,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合計281400元。
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了
土耳其35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郵件、進倉通知書、貨物發送明細、收款回單2份、俄羅斯120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郵件、進倉通知、發貨記錄、收款回單2份、律師函、快遞單、快遞查詢單。鑒于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庭后,原告向本院補充提交了其與供貨商博雷(中國)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的合同2份及證明2份,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發表質證意見,依法視為放棄對原告補充提供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經審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原告所述屬實。另查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土耳其35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編號為ASP006-P012)中第6.5條約定貨物抵達現場45天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的10%(41400元)作為驗收款;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俄羅斯12000空分項目購銷合同(編號為ASP005-P022)第6.4條約定所有貨物隨船離岸后一個月,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的30%(180000元)作為進度款;第6.5條約定所有貨物到達施工現場后45天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的10%(60000元)作為最終款。
還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與博雷(中國)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合同1份,編號BHSXXXXXXX,其中約定產品詳見附件報價清單,數量為1批,總價192300元。2017年3月17日,李建偉(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出具證明1份,確認其接受博雷(中國)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的發貨訂單BHSXXXXXXX,由其本人駕駛車牌號為豫P1XXXX貨車,將土耳其項目35000Nm3/h空分項目閥門共計12箱貨物于2015年8月15日13:00送達到上海毅發倉庫(上海浦東張揚北路XXX弄XXX號靠近港華路),確認無誤后簽收。2015年5月7日,原告與博雷(中國)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合同1份,編號XXXXXXXXXX,其中約定產品名稱為程控蝶閥,數量為12,總價356400元。2017年3月22日,浙江泰克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1份,確認該公司接受博雷(中國)控制系統有限公司的發貨訂單BCCH151747/FTCH150538,指派其員工唐立軍,駕駛車牌號為浙APXXXX貨車,將俄羅斯項目12000Nm3/h空分項目閥門共計11箱貨物于2015年12月15日中午左右送達到上海毅發倉庫(上海浦東張揚北路XXX弄XXX號靠近港華路),確認無誤后簽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昂翔控制系統有限公司貨款281400元;
二、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昂翔控制系統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貨款414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6年2月1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以貨款2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6年3月1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張瑞琪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