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與被告嚴大新、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大新、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2929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與嚴大新、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9民初12929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464992.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849(以本金464992.65元為本金,按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計506841.65元;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簽訂了《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浙江杭州市蕭山區臨江街道工地(格力電器產業園)安裝活動房,工程量按實際平方計算,合同約定完工后支付70%的工程款,剩余30%在2017年年底付清。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完成彩鋼板活動房安裝工程,被告確認了工程量,含稅價格為764992.65元,原告根據被告方的要求,委托第三人于2017年10月26日開具了400000元的發票,于2018年2月1日開具364992.65元的發票,合計金額為764992.65元的發票開具給了被告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支付了300000元,根據兩被告簽署《備忘錄》如果被告嚴大新無法支付的,由被告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墊付,由于被告嚴大新確實無力支付,被告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也按約履行支付義務,但余款464992.65元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至今未付。
被告嚴大新未作答辯。
被告浙江高運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與嚴大新簽訂《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合同書》1份,約定由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為嚴大新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臨江街道新聯工地安裝價值537498.60元的彩鋼板活動房。完工后支付70%價值,剩余30%價款在2017年年底前付清。嚴大新在甲方定作人處簽字。2017年9月13日,嚴大新在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提供的工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總價為764992.65元。后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以江區震澤鎮信泰建筑工程部開具了抬頭名稱為浙江高運建設有限公司8張總金額為764992.65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017年10月27日,浙江高運建設有限公司以轉賬方式向吳江區震澤鎮信泰建筑工程部轉賬30000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13日,為了加快放工進度,浙江高運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與嚴大新、厲康楠作為項目承包人簽訂《加快項目推進備忘錄(二)》,項目所需資金由乙方負責籌集支付,若乙方無力支付,則由甲方浙江高運建設有限公司墊付。甲方浙江高運建設有限公司有權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或其他應付款中優先提取或扣除。
以上事實,有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提供的合同書、結算單、增值稅普通發票、付款憑證等及原告方的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嚴大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承攬款464992.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64992.6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64992.6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68元,由被告嚴大新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本院(請匯入本院以下訴訟費專戶:開戶名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銀行賬號:622840040609316576565,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吳江分行營業部)。原告吳江市大地彩鋼板活動房廠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交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向軍
人民陪審員張興官
人民陪審員夏銀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許華鋒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