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光華與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貴陽首開龍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光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喜,第三人貴陽首開龍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漢杰、袁仲锜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光華、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49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光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780000元;2、依法判決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范圍內將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的工程款直接優先支付給原告;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向第三人承包了位于貴陽龍洞堡片區地塊首開紫郡一期高層、山體公園及中心湖區景觀綠化工程、二期高層、二期洋房及一期別墅區景觀工程,后被告將上述承包綠化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經結算,原告共計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為5157707.4元,被告已經支付了其中4377707.4元,現尚有780000元未付,由于被告以資金困難為由拒付,故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訴,望查清事實后依法判決。
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貴陽首開龍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述稱:一、我方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本案應是原告與楊秀吉、王正平之間的勞務糾紛,與我方沒有合同關系,原告也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其向我方主張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二、即使主體適格,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付款義務,且存在超付情形,被告與我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金額總計63232006.28元,我方已向其支付63320000元.三、目前案涉工程結算統計尚未完成,工程總價款無法確定,同時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本案訴訟,我方已書面通知在結算中扣除相關違約金訴訟費及律師費,計算結果出來后是我方欠被告款項,還是被告欠我方款項無法確定。四、付款前開具對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是我方與被告的交易習慣,若判決我方承擔付款責任,應由被告向我方提供發票。綜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承包人)與第三人(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第三人將位于貴陽龍洞堡片區地塊首開紫郡一期高層區、山體公園及中心湖區景觀綠化工程發包給被告施工。2017年5月18日,被告(承包人)與第三人(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第三人將位于貴陽龍洞堡片區地塊首開紫郡二期高層、二期洋房及一期別墅區景觀工程發包給被告施工。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將上述承包綠化工程中的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2015年至2021年原告與被告項目部負責人楊秀吉、王正平結算六次,原告共計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為5157707.4元,被告已經支付了4377707.4元,現尚有780000元未付。被告與第三人尚未結算,具體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金額尚不明確。
另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被告認可原告實際施工屬實,確系被告公司讓原告做的,但結算金額大概是777000元。但因付款時間未達成一致,導致調解未成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施工合同、結算單、付款憑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黃光華工程款78萬元。
二、第三人貴陽首開龍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4420元,由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丹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羅秋平
書記員楊福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