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良慧訴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王良慧向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起訴,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審理過程中,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利辛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皖1623民初258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處理。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追加宋功年為本案被告,同時宋功年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請求,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贛0111民初2575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反訴原告)宋功年對判決不服,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贛01民終276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發回重審。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審理過程中,原告(反訴被告)王良慧、被告(反訴原告)宋功年及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庭外調解,王良慧、宋功年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本訴及反訴請求
王良慧與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宋功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贛0111民初973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原告(反訴被告)王良慧撤回本訴;
二、準許被告(反訴原告)宋功年撤回反訴。
案件本訴受理費12105元,減半收取605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王良慧負擔,反訴受理費526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反訴原告)宋功年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湯三根
審判員楊子新
審判員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彥哲
書記員柯萍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