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永芝訴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3262龔永芝與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03民初3262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龔永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工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88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800元、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91600元(暫按工傷十級傷殘計算,最終以實際鑒定為準)。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原告經他人介紹到被告的拖龍山山體生態修復項目部從事食堂管理員工作,具體工作內容采購菜品、做飯、刷洗、打掃衛生,工資2400元/月。2019年3月15號上午,原告從徐州市七里溝買菜回來的途中,在迎賓路兩山口西側涵洞處發生交通事故,經120救護車送到第四人民醫院救治,傷情經診斷為:多發傷,閉合性脛骨平臺骨折,腓骨頭骨折,膝的關節和韌帶脫位,扭傷和勞損(內側副韌帶斷裂),下肢靜脈血栓形成,2019年4月2日,原告傷情基本穩定出院。2020年6月22日,原告入院行“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骨愈合內固定取出術”,2020年6月27日,原告傷情基本穩定出院。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張工傷待遇賠償,被告口頭允諾賠償,但一直借故拖延,并未實際賠付。原告二次出院后,多次到被告項目部溝通,才了解到被告一直未給原告申請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無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徐州市云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21年3月8日出具徐云人社工不受字[2021]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以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己經超過一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法定義務,即未按期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支付工傷待遇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龔永芝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90元,免于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張春暉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