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南縣路路通瀝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路通公司)與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馳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南縣路路通瀝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紅艷、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文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南縣路路通瀝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25民初5492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阜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路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貨款1071494.4元、違約金107149.44元(按拖欠貨款數額的10%計算)、支付拖欠貨款利息5357.47元(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從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以后利息付至拖欠貨款付清止),合計1184001.31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9年期間,被告承建“阜南左岸花都”項目,被告承建工程期間需要混凝土,從2019年12月開始,原告給被告供貨,雙方于2019年12月31日補簽“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預拌混凝土用于該項目建設使用。雙方就購貨、運送、質量、價款、貨款支付、違約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給被告供貨至2020年1月底,雙方就原告所供貨物及價款進行了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371494.4元。之后,被告僅支付300000元貨款,下欠貨款一直未付。按照合同約定,被告不僅應當支付拖欠的貨款,還應當按照拖欠貨款數額支付10%的違約金。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旭馳建筑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拖欠的貨款應提供雙方結算的具體金額的證據;2.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同時主張拖欠貨款的利息屬于重復計算,并且原、被告雙方結算時并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3.被告購買原告混凝土是用于阜南左岸花都項目,因疫情影響正常施工,目前該工程并沒有竣工,原告所銷售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才能明確清楚,在此之前不能全額主張貨款,應當預留質量保證金。綜上,請法庭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31日原告路路通公司與被告旭馳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路路通公司向被告旭馳公司承包建設的阜南左岸花都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雙方就購貨、運送、質量、價款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雙方還就貨款結算及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約定混凝土砼款按月結算,雙方于每月的01-05號對上月所供商品砼使用量進行對賬,對賬單經雙方簽字蓋章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原告及時提供等額增值稅發票給被告,被告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已結算確認金額的80%,貨款結算累加,每棟主體結構封頂后45日內付清余款,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有權停止供貨,被告自應付款之日起按每日0.5%支付違約金,被告所欠乙方尾款部分需一并結清償還;驗收方法:以現場交貨結果作為評定混凝土質量的依據;被告中途單方終止合同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砼款總值的1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在供應期內,非原告原因造成混凝土停供的,被告須在停供之日起15天內向乙方結清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就2019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供應的混凝土價格數額進行了確認,數額為819091.20元,原、被告于2020年3月10日就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供應的混凝土價格數額進行了確認,數額為552403.20元。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償還原告貨款200000元,于2020年4月21日償還原告貨款100000元,余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給付,以致成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阜南縣路路通瀝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371494.40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1171494.40元為本金,從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同年4月21日;以后的違約金以1071494.4元為本金,從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告已給付300000元在履行時予以扣除)。
二、駁回原告阜南縣路路通瀝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28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光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七日
書記員劉雪婷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