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春強與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馳公司)、梁文標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旭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梁文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春強與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文標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1民初4746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臨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田春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旭馳公司支付原告勞務費48000元,并支付延遲付款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被告旭馳公司中標中原輕紡產業城工程項目。2018年9月21日,被告下達安徽旭馳(2018)01號《關于對臨泉縣中原輕紡產業城項目成員任職通知》文件,聘任原告擔任該工程施工的技術員,在該工地負責施工監理技術。經與被告協商約定,被告支付原告工資報酬每月12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8月2日進入工地,晝夜加班加點參加施工并負責技術監督,截至2018年11月28日結束退場,原告共在被告工地上出勤4個月,但被告未按事前約定承諾支付原告工資報酬。2018年11月28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方總欠下原告4個月工資報酬4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據一張書面欠款證明,并加蓋公司公章。原告多次催要該款未果,起訴來院。
被告旭馳公司辯稱,1、涉案工程是由周連皓、梁文標以旭馳公司的名義承接的,公司與田春強之間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田春強到涉案工地提供勞務是受梁文標的聘用,為梁文標提供勞務,其勞務款應當由梁文標予以支付;2、田春強計算的勞務款的依據是每月12000元計算,公司不知情,而且該每月12000元明顯高于當地正常的工資水平,同時涉案工程的前期僅一個多月,原告所起訴要求錢數明顯不符合客觀事實也沒有依據;3、即使田春強與被告旭馳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適用仲裁前置,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旭馳公司訴訟請求。
梁文標辯稱,1、案涉工程是周連皓掛靠旭馳公司承包的,旭馳公司同時給本被告下達了任命書,本被告是周連皓和旭馳公司聘用的;2、原告田春強是本被告梁文標找來負責工地總施工的,經過旭馳公司認可和任命了,旭馳公司給田春強下的有任命書,原告是為旭馳公司提供的勞務;3、工資標準按照當地情況是每月12000元至15000元,當時約定的是12000元每月,工地是干了一個多月,但中間等待開工兩個多月,所以給他結了四個月工資。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6日,臨泉縣青創輕紡產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中原輕紡產業城工程發包給被告旭馳公司。2018年9月21日,旭馳公司做出安徽旭馳(2018)01號文件即《關于對臨泉縣中原輕傷產業城項目成員任職通知》,任命梁文標為該項目執行經理、田春強為現場技術負責人。2018年11月28日,被告梁文標向原告出具蓋有旭馳公司中原輕紡產業城施工項目部印章的內容為欠田春強四個月工資48000元證明收據一張。后經多次催要該款未果,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田春強支付勞務費48000元。
二、駁回原告田春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安徽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畢玲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