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四川杰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魯0202民初6777號
判決日期:2021-06-04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1月15日,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以下簡稱“隆振分公司”)(甲方)與四川杰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翔公司”)(乙方施工責任方)簽訂《建設工程合作協議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隆振分公司承建青島市逍遙花園舊城改造保溫工程,現委托施工方采取包工、料、機械等大包干方式進行施工;施工方進場施工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300000元。2017年1月16日、1月25日、1月26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伍玉河、張曉華、劉軍、劉秀華分別向隆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明超賬戶轉賬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共計300000元。原、被告雙方均認可上述款項即為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隆振分公司向原告出具300000元的收款收據,載明為“代收建設局備案保證金”。隆振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注銷。上述合同未實際履行?,F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繳納的保證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證金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具狀日暫計28420.83元。經詢,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返還原告保證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前返還原告四川杰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證金50000元;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前返還原告四川杰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證金150000元;
二、若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義務,原告四川杰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有權就保證金300000元(扣除已還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以300000元(扣除已還款項)為基數,自2020年11月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費6226元,減半收取3113元,由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楊賈美慧
判決日期
2021-06-04